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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进一个门 不是一家人——统一司法考试的意义/贺卫方法律论文网
时间:2019-05-22 07:18:53 网站:文库114

不进一个门 不是一家人——统一司法考试的意义

贺卫方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在当今中国司法改革的讨论中,司法人员的素质与司法公正之间
的关系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大致言之,司法人员的素质涉及到一
些重要的环节,它们包括法律教育,即我们现行的教育能否胜任培养
良好的法律职业者的问题。在这方面,最令人欣喜的进展是法律教育
界对法律职业的内在知识、方法以及理念开始有了相对的自觉,并且
在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的各个环节逐渐体现出这样的自觉。

  另一个环节便是进入法律职业的途径与标准,即法官、检察官和
律师三种基本的法律职业者以怎样的标准和方式选任的问题。现行制
度存在的主要弊病在于两方面,一是门槛普遍过低。1995年之前,我
们的相关法律甚至根本没有规定担任法官和检察官需要具备的教育背
景。1995年《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生效,法律规定担任法官、检
察官者必须获得过大学教育,当然,这里的所谓大学并不限于本科,
而且也不限于法律专业。令人不安的是,即使这样不高的标准,在实
施过程中仍然是大打折扣的。近年来,进入法官、检察官行列的不具
备法定任职资格的人们依旧所在多有。第二方面的弊病是,法官、检
察官和律师三个分支职业各走各的门。律师的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最早,
也相对规范,但法官和检察官的资格考试很晚才建立,而且内容含混,
水平过低。以部门划界的资格考试不仅仅导致混乱和大量的资源浪费,
而且无助于确立法律人对法律知识、技术、程序以及职业伦理等的统
一理解,更弱化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意识。

  刚刚通过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修正案明确了国家要建立
法律三职业的统一资格考试,即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这一新发
展值得赞赏和高兴,但是我觉得法学界对于建立统一考试制度的理论
和实践原理的研究和论证还很不够,这种缺乏理论论证的状况可能会
影响到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中的一些具体制度的设计和运作效果。

  为什么要建立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第一个原因在于法律三
职业之间的共同性。一些对司法过程了解未深的人往往容易只看到它
们之间的不同。例如检察官代表公共利益,而律师往往代表的是私人
利益;在法庭上,二者相互对立,各执一词,而法官只是居中裁判。
法官与检察官领取国家的俸禄,而律师却如同商人,通过提供服务而
向客户收取酬金。这些差别当然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三职业之间却
有着内在的共同性,那就是,他们履行职责的知识基础都是法学,他
们分享着共同的知识、技术和理念,他们的终极目标都是为了社会正
义的实现。中立的法官固然需要依法裁判,看起来相互对立的检察官
与律师又何尝不是依法履行其检察权和代理职责?

  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有助于整个国家范围内的法律准则的统一。
法制统一是我国的宪法原则,同时也是市场经济所必需,因为市场经
济的发展离不开通过法律所建立的统一的游戏规则。法制统一不仅要
体现在宪法和法律要在全国范围内一体适用,更重要的是不同地方的
法律职业者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以及法律解释方法的把握应当是一致的。
否则,即使法条是一样的,适用到具体案件的解决过程中却完全可能
参差不齐。近年来,同一案件,不同地方法院竞相受理,适用的法律
条文也不一样,判决结果大相径庭,给民众造成法律是什么全凭法官
一张嘴的恶劣印象,同时,这样的司法已经成为阻碍市场经济发展的
瓶颈之一。虽然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但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原
因便是没有统一而严格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导致入门标准低下而且
混乱。如果严格标准,统一考试,那么,通过正规的法律教育和考试
所强化和内化了的知识、技术、伦理乃至信仰就能够在司法过程中对
法律解释进行严格而细致的制约,对司法过程参与者的行为加以规范。

  法律三职业之所以应当通过统一的考试进入,还因为我国现行法
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损害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意识,各自为政,进入
门径的差别加剧了三职业之间的分裂和司法决策的混乱。近年来,法
律三职业之间相互顶牛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对法庭规则理解的不统
一导致极具中国特色的检察官在开庭之时不起立的做法;法院与检察
院就赃款赃物的移交也曾经各不相让;对于检察机关应否介入民事行
政案件的监督,法检双方无法统一;从事刑案辩护的律师与检察官之
间仿佛老鼠与猫的关系;以及律师作为非公职人员的边缘化感觉。假
如三职业都从一个门进入,虽然不能指望上述问题很快全部解决,但
是,使现状得到大大改善却是可以期待的。

  一些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也表明了统一司法考试的重要性。在英
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人们将三职业都纳入“法律人协会”
(BarAssociation,旧译“律师协会”,不确)的统一管理之下,无
论是律师,还是检察官,都要通过“法律人资格考试”(BarEx
amination),并且法官并非一种与律师或检察官——他只不过是受
政府雇佣,行使检控权的律师而已——不同的职业;从行业多年且业
绩卓越的律师或检察官中选任法官的做法表明,法袍加身意味着一个
人律师生涯的顶峰。也正是因为这样的共同性,在日本,三职业的竞
争者都必须参加统一的司法考试,通过考试者还必须进入日本司法研
修所从事一年有半的统一学徒训练,结业后才“兵”分三路,分别从
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工作。

  民谚云:“不是一家人,不进一个门。”我们或许可以颠倒一下
顺序,来理解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重要性——“不进一个门,不是一
家人。”

  注:引自法制日报200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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