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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第一贪——原温州市鹿城区公安分局局长王天义受贿案
时间:2019-05-22 07:44:20 网站:文库114
案情概要

  原温州市鹿城区委常委、区政法委副书记,鹿城区公安分局局长、党委书记王天义“贪”字当头,知法犯法,大肆捞取不法之财。在案发前的短短几年当中,就敛得上千万元财物,在温州和上海等地拥有10多套商住房和门面房,是浙江省迄今查处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数额最大的一个。案发后,在接受市纪委谈话期间“出逃”。据司法机关查明,王天义在担任相应领导职务期间,利用职权及其影响,收受贿赂计人民币180多万元,美金1万元。此外,还有总计1400多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2年5月27日,温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对王天义数罪并罚,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同时追缴王天义全部犯罪所得和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宣判后,王天义不服,提出上诉。2003年3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局长出逃

  2000年4月,鹿城区公安分局原局长王天义在接受市纪委谈话期间“出逃了”的消息如同一颗重型炸弹,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检察机关经过初步调查,发现王天义有重大受贿嫌疑,当即对其立案侦查,并协同公安机关追捕王天义。5个月后,王天义终于在上海被警方抓获,这个“浙江第一贪案”终于浮出水面。

  曾经辉煌

  1998年,温州市一家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林某以当地一家建筑公司的名义,在没有缴纳城市配套设施费、没有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与某村合作开发建造了总面积为11万多平方米的两个房地产项目。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将以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处理,并补缴城市配套设施费。为此,林请求王天义出面帮忙疏通关系。王天义在接受请托后,数次打电话给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要求“尽量少罚一点”。在王天义的要求下,有关部门决定将罚款标准降到每平方米20元。就此一项,林某就少缴罚款600多万元。此后,王天义分7次向林索取贿赂,金额高达127万元。

  与一些以“数钱”为满足的贪官不同的是,王天义十分附庸风雅。他大量地使用那些受贿得来的不法之钱,不断购买古董、书画等艺术作品。至2000年案发,王天义拥有书画作品195件,瓷器及西方艺术品27件,银元、金币、邮票、鸡血石、文物及中外名表、中外名酒等1351件,总价值达600多万元。其中一部分已经查证,是用受贿来的钱购买的或直接由行贿人付款、或直接委托行贿人到拍卖行拍买所得。

  王天义在收受贿赂的过程中为了规避法律,将自己家中收藏的低档书画作品充当受贿“工具”。通常的做法是:当地一些和他交好的“铁跟班儿”在接受他人请托后,先从王天义手里买下一、二件其收藏的书画作品,接着,由这些“托儿”将所买的书画作品交“送礼人”,送礼人将钱支付给“托儿”,最后,由送礼人以送书画作品的名义将其送还给王天义。

  另外王天义还“卖”官敛财,局里的干警凡是想谋个一官半职,或调整一下职位,就得到“局长大人”那里去“意思意思”。在近三、四年的时间里,已查证属实的就有12名干警直接或间接在向“局长大人”送礼说情后,职务得到了提升或调整,其可单独计算的受贿数额就达人民币39万元。1998年6月,一位干警因工作中发生了一些问题,王天义表示在查清楚后予以严肃处理。王天义的“哥们”温州市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姚某从中牵线,让王天义拿出一幅标价为2.86万元的画交给自己,当晚,这幅画就由这位干警以送“礼”为名送回到了王天义的手里。在两年多的时间里,由姚某从中搭桥,采用“买卖字画”的方式,王天义从公安分局干警身上就捞了近30万元。

  生活糜烂

  在极度糜烂生活中,“托儿”长期为王天义开宾馆房间、找“三陪女”供其“淫乐”。

  温州市某摩托信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交代,由于王天义妻子和小孩已定居国外,他从1998年初开始,经常约一些女人到宾馆开房间吃喝玩乐,并由其支付住宿费、提供酒菜。一次,张向王天义提议,经常开宾馆房间不安全,不如租房好,王天义听后表示赞同。于是,从1998年6月至2000年4月初王案发止,张先后在温州鹿城区金信商厦、温富大厦、水心百花苑等处租房供王使用。而那些陪王玩乐的女人,大部分是张从卡拉0k歌厅等处招来的“三陪女”,还有的是王天义本人在社会上结识的“女朋友”。据张回忆,自1998年上半年至2000年初,他为王天义开宾馆房间、提供吃喝玩乐的次数在百次以上,为王天义支付的酒菜费、住宿费及“小姐”小费就有10万多元。

  法庭判决

  2002年3月13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受理后,立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4月23日至25日,法院连续三天进行公开庭审。同年5月27日,法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王天义犯受贿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还判决追缴王天义的全部犯罪所得和非法所得。

  一审宣判后,王天义不服提起上诉,称原判认定受贿事实不清,定性不当;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数额不当;有检举他人抢劫犯罪的重大立功表现,要求从轻处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认真调查、评估、审理,查明事实如下:王天义在任鹿城公安分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权及其影响,收受14人的贿赂并大肆聚敛财产。其中,受贿数额最大的是,7次收受或索取温州市某建筑安装公司负责人林某的贿赂用于购买古董、字画,计人民币127万余元。王天义辩称自己是与林某等人共同投资收藏,对此法院不予采信。二审法院最后确认被告人王天义共收受贿赂计人民币181.524万元、美元1万元。

  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部分,法院认定王天义共有7281249元人民币、363943美元、291774法国法郎、110780荷兰盾、53678港元、49997德国马克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王天义被收监后曾对他人的抢劫犯罪行为进行过检举,但经一审法院查证,不属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维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天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天义还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其行为又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予并罚。王天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予严惩。上诉、辩护提出犯罪情节不属于特别严重,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高院因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

  根据法律规定,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的,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据悉,省高院近日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审判长手记

  温州市中院在审理王天义案件的过程中,因执法严格、程序公正、适用法律准确而获得社会各界一致好评。审理本案的合议

庭荣立集体三等功,担任本案审判长的刑一庭副庭长柳志杰因表现出色,被省高院荣记个人二等功。以下是柳志杰审判长的工作手记。

  2001年,原鹿城区公安分局局长王天义因涉嫌受贿等罪名被抓,引起社会各界议论纷纷,特别是老百姓的反响很强烈,要求严惩王天义。我对王天义的堕落既痛恨又惋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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