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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
时间:2019-12-09 13:31:23 网站:文库114

  各司法所,各律师事务所、各法律服务所,局机关各科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上级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切实保证我局专项斗争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局工作职能及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制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制度,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打击和防范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完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机制,维护社会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全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相关文件,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源头预防、打早打小、综合施策、除恶务尽的总要求。

  第三条 建立完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日常排查机制,及时发现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坚持经常性打击与集中打击相结合。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线索、举报涉黑涉恶人员落实相应奖励。健全办案协作机制,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形成合力,依法从重从快惩处黑恶犯罪,坚决遏制黑恶势力发展和蔓延。

  第四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的“三个结合”、“五个坚持”总要求。

  第五条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对象: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湖区河道等行业区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建筑霸”“折迁霸”“运输霸”“湖霸”“砂霸”“煤霸”“组织医闹”等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境的黑恶势力;

  (十一)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二)在城区、城乡结合部拉帮结派、盘踞一方,危害治安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黑恶势力。

  第二章 局机关科室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成立由局长张晶任组长,其他副局长任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对本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负总责,负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统一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基层工作科,由胡祖源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传达上级相关工作文件精神,部署和组织开展扫黑除恶专项工作,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行动,并及时上报各项工作资料和数据;对有涉黑涉恶问题线索进行专档记录,对年度扫黑除恶工作进行总结,收集相关资料整合成完整台账。

  第八条 社区矫正工作科的工作职责:负责社区服刑人员、安置帮教人员的涉黑涉恶线索排查、举报、处理,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扫黑除恶专题教育活动,加强与公安、法院、检察院以及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等工作;

  第九条 局政工科的工作职责:负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展情况督查督办、线索排查收集,对专项斗争工作人员执法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条 局法治宣传教育科的工作职责:负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工作,组织开展扫黑除恶政策法律专题宣传活动,通过各级新闻媒体对专项斗争进行宣传报道,向县级以上新闻平台报送相关信息,对新闻信息进行严格把控等工作;

  第十一条 局律师与公证管理科的工作职责:依法对各律师事务所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加强对涉黑涉恶案件辩护代理律师的管理和监督,传达上级部门关于律师办理涉黑涉恶案件的指导意见和相关通知,为律师依法开展辩护代理提供业务指导,研究讨论律师参与涉黑涉恶案件辩护代理工作有关问题。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领导不力、责任不落实或工作失职渎职导致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党纪、政纪、法律责任;其他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对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

  (一)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黑恶势力线索置之不理的;

  (二)发现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后未及时通报公安机关的;

  (三)对政法机关查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配合不力的;

  (四)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十三条 为黑恶势力犯罪提供便利条件、通风报信、纵容包庇、干扰阻挠办案、掩盖犯罪事实、开脱罪责,或以其他形式充当“保护伞”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在专项斗争中形成的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印章、帐册等必须做到专人管理;举行涉密重要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内容或决定事项,未经许可不得向外传达扩散;机要文电由办公室档案专管员负责保管,存放在固定的文档柜内。

  第四章 督导考评

  第十五条 市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督导考评办法的制定,负责组织、实施对系统各部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督导考评,加强督导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扫黑除恶责任督导考评由日常督查和年底考评相结合,年底考评采取专项考评或各镇、各成员单位提供自查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日常督查采取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扫黑除恶信访窗口设立在行政服务中心G栋二楼xx市司法局基层科,举报信箱:xx,举报热线:xx。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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