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立法依据】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加强房地产经纪市场监督管理,保障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定义】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接受委托,通过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达成委托人交易意愿,收取佣金,并协助委托人签订房地产交易合同、完成房屋交接等事宜,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其他从业人员。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是指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屋交易双方签订的房地产经纪居间服务合同、商品房代理销售居间服务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等;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合同,是指由房屋交易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四条【行业准则】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监管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称住建部门)负责市区内房地产经纪活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xx新区住建部门负责新区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活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活动管理,具体工作由区、县(市)住建部门负责。
区、县(市)城市(房地产)行政执法部门在区、县(市)住建部门指导下,负责房地产经纪行政执法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市)住建部门指导下,负责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日常检查等相关工作。……此文仅供部分参考,如需定制此类文章,请关注微信公众号:写作定制,联系客服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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