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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
时间:2021-03-23 18:11:11 网站:文库114

卫健委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序、规范、高效地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不断提高自然灾害卫生应急能力,有效保障灾区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xx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xx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xx省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

  1.3适用范围

  全区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卫生应急工作适用于本预案。本预案所指的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地震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

  自然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宣州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部门协作,明确职责;依法规范,快速反应;社会动员,依靠群众。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卫健委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卫健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卫生应急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小组成员由委卫生应急办公室、疾病预防控制科、医政医管科(中医药管理科)、爱卫办、妇幼健康服务科、综合监督科、办公室、规划财务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血吸虫防治站、区卫计综合监督执法局、中心医院、中医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区内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根据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卫生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工作,必要时向xx市卫健委请求派出专家指导工作。负责建立信息报送与交流分析机制;提出救灾防病各项卫生应急措施和处置建议;向灾区派出现场工作组,指挥、协调、督促、检查现场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常态情况下,区卫健委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准备和日常管理工作。自然灾害发生后,卫生应急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各项工作。

  2.3专家咨询组

  区卫健委组建我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负责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准备和现场处置的技术咨询和指导,指导开展伤情、病情、疫情及灾区环境卫生学评估,对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提出建议等。

  2.4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是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自然灾害发生后,按照区卫健委的统一指挥和部署,开展各项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2.4.1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负责灾区伤病人员急救、转运,负责伤情、病情和疫情等信息收集报告工作;负责灾区和群众临时安置点的紧急医疗救援、基本医疗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心理援助等工作;负责伤病员伤情、病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2.4.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区疾控中心、区血防站负责灾区和群众临时安置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收集、报告、调查与处理工作、重点人群预防接种、环境卫生学评价、指导开展污染源无害化处理、消杀灭工作和健康教育等工作,积极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区血防站负责组织开展灾后血吸虫病急性感染预防和控制工作;负责做好灾后血吸虫病急感病人疫情的监测、分析、预警工作。

  2.4.3卫生监督机构

  区卫计综合监督执法局负责对灾区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等依法进行卫生监管。

  3应急准备

  3.1风险评估

  区卫健委及时组织区疾控中心、区血防站对我区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所引发的伤病风险和传染病疫情等健康危害进行评估,检查卫生应急工作准备情况,要求有关单位落实卫生应急防范措施。医疗卫生机构要评估本单位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防灾减灾水平,并对可能出现的因自然灾害导致水、电、气等能源供应中断而严重影响医疗卫生服务的情况提前采取防范措施。

  3.2卫生应急队伍管理

  区卫健委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加强管理、培训和演练,提高自然灾害卫生应急能力。

  根据专业特点和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需要,为各类卫生应急队伍配备相应技术和物资装备(包括医疗设备、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药品及疫苗、消杀灭药品和工具,个人防护装备、卫生应急服装和标识,交通工具,通讯、办公、后勤和生活物资等)。各有关单位要为卫生应急专业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必要时接种相关疫苗,降低应急救援人员发生人身伤害带来的损失,并预防相关疾病的感染。

  3.3培训与演练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制度,对承担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置职责的队伍和工作人员定期举办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卫生应急处置能力。

  3.4经费保障

  区卫健委协调有关部门,安排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3.5物资保障

  区卫健委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物资(药品和疫苗、医疗器械和设备、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消杀灭药品和器械、个人防护用品等)储备机制。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本单位的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和管理工作,根据本地易发和常发的自然灾害情况,储备适量的卫生应急物资,定期检测、维护卫生应急救援设备和设施,使其处于良好备用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3.6基础设施保障

  新建、改建、扩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时,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在项目设计和设施配套方面,要满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需要。

  3.7交通运输保障

  各单位配备的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交通工具,要与承担的卫生保障任务相适应。在特殊情况时,协调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障卫生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3.8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国家通讯基础设施和资源,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信息网络体系,保障通信和信息通畅,确保及时掌握和报告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信息。

  3.9建立协调机制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卫健委建立健全与市场监管、民政、水利、农业、林业、住建、交通、公安、发改和财政等相关部门的信息通报、工作会商、措施联动等协调机制。

  3.10健康教育

  各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常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卫生防病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协调媒体向社会宣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科学知识。

  3.11督导检查

  区卫健委负责检查督导本区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对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准备和措施落实情况。

  3.12科研和交流

  区卫健委负责开展应对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交流与合作,总结和借鉴经验,引进适宜技术和装备,不断提高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整体水平。

  4应急响应

  发生自然灾害事件后,区卫健委接到当地政府或民政等部门的灾情通报后,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人员赶赴事发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对当地灾情和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及能力作出评估。

  按照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灾情、伤情、病情、疫情进行分级响应,并根据实际情况及事件发展趋势,及时向xx市卫健委申请支援。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卫生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Ⅱ级、Ⅲ级、Ⅳ级响应分别由省、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4.1响应条件

  4.1.1 Ⅰ级响应

  国家卫生健康委启动I级响应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

  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响应启动后,非灾害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服从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挥调度,对灾害地区给予必要的卫生应急支持。

  4.1.2 Ⅱ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卫生健康委启动Ⅱ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省卫生健康委启动Ⅱ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省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省卫生健康委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响应启动后,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省人民政府报告

  4.1.3 Ⅲ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卫生健康委启动Ⅲ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设区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市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市卫生健康委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响应启动后,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省卫生健康委和市人民政府报告。省卫生健康委加强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

  4.1.4 Ⅳ级响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区卫生健康委启动Ⅳ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区级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区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3)区卫健委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响应启动后,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xx市卫健委和区人民政府报告。

  根据《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的规定,Ⅰ级、Ⅱ级、Ⅲ级响应分别由国家、省级、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

  4.2响应措施

  4.2.1信息收集、报告、通报和评估

  区卫健委根据《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实行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信息日报告制度,将本区内的灾情、伤情、病情、疫情、灾害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和卫生系统因灾损失情况等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xx市卫健委和区人民政府。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信息沟通,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所有救灾防病信息均应通过“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使用传真、电话等方式及时报告。

  灾害发生后,区卫健委负责组织专家对灾害造成居民健康的危害程度、伤亡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等进行卫生学评估,研究提出应重点开展的救援措施以及医疗卫生人力、物资、外援等需求意见。区疾控中心、区血防站应定期编写灾区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对灾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进行分析并预测发展趋势,报送区卫健委和有关部门参考。

  4.2.2医疗救援

  区卫健委及时指派医疗机构参与医疗救援,参与医疗救援的医疗机构和人员要以最快速度赶赴灾区,开展现场医疗急救、检伤分类、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工作,在群众临时安置点、交通站点、抢险工地等人群聚集的地点设立临时医疗点,组织医疗队开展巡回医疗服务,确保伤病员和抢险工作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如因灾伤病人员的数量较多,超过本地医疗机构救治工作负荷,为及时、有效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可根据情况,在xx市卫健委统一协调和交通运输、财政等相关部门支持下,将伤病员运送至外地治疗。如因灾造成大量危重伤员,为提高救治成功率,可按照“集中伤员,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将危重伤员集中在医疗条件好、救治质量高的医院救治。

  4.2.3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灾区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实行灾害相关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因停电等原因不能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信息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临时改用电话或人工报送方式报告。

  4.2.4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

  根据受灾地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及时开展健康教育、预防性服药和应急接种等工作。一旦发生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区疾控中心、区血防站开展核实诊断、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与检测、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工作。

  4.2.5食品、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

  依法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和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管,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指导群众临时安置点的饮用水卫生工作,按照规定做好食源性疾病的监测与处置,防止食源性疾病、介水传染病等发生。

  4.2.6环境卫生处理

  指导灾区及时清除和处理垃圾、粪便,指导做好人畜尸体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对住房、公共场所和安置点及时采取消毒、杀虫和灭鼠等卫生措施。根据工作需要,在灾区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4.2.7卫生知识宣传和风险沟通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有针对性地开展自救、互救及卫生防病科普知识宣传。向媒体和公众做好自然灾害的风险沟通工作。

  4.2.8心理援助

  区卫健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民众心理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教体、民政、工会、红十字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团体,协同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4.2.9重点人群、安置点和流动人口的医疗卫生服务

  加强对重点人群、群众临时安置点和流动人口的医疗卫生服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因灾滞留在车站、公路的人员和抢险救灾工作人员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做好孕产妇、老人、婴幼儿、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重点做好饮用水监督监测、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防控等工作,指导设置和修建临时厕所,开展环境卫生监测、消杀灭处理、卫生宣教和必要的预防接种等工作。

  4.2.10自救与防护

  受灾的医疗卫生机构迅速开展自救工作,尽快恢复医疗卫生服务功能。对因电、水、油、热、气(汽)等能源供应中断造成医疗卫生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医疗卫生机构,区卫健委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调拨发电机、净水器等仪器设备和有关能源,尽快恢复能源供应。救灾人员要注意做好个体防护,保障自身安全。

  4.3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区卫健委组织评估,确定应急阶段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结束,已经进入恢复重建和灾后防疫阶段,可以做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决定。

  5恢复重建与总结评估

  5.1恢复重建

  科学制定医疗卫生机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将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恢复重建项目纳入区政府灾后恢复重建整体规划,争取优先进行安排,确保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尽快恢复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保障灾区尽快恢复正常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

  在灾后恢复重建阶段,继续做好灾后防病、防疫、心理和肢体康复工作,开展灾民回迁前的卫生学评价,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

  5.2善后处置

  区卫健委负责协调财政、民政、人社等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参与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等,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5.3总结与评估

  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过程中,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对卫生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工作效果,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

  在卫生应急响应终止后,区卫健委负责组织开展总结评估,认真分析工作中好的做法、困难和经验教训,并向xx市卫健委报告总结评估情况。

  6责任与奖励

  6.1责任

  对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6.2奖励

  对参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在晋升职称、晋级中予以优先安排。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危害人类生存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与干旱灾害,台风、严寒、低温雨雪冰冻、高温、雷电、灰霾、冰雹、大雾、大风与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与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与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与赤潮等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卫健委制定和解释,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7.3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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