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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程序通知
时间:2021-03-24 18:23:06 网站:文库114

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程序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xx省物业管理条例》、《xx省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xx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程序通知如下:

  一、维修资金申请人

  业主委员会、受益业主代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为维修资金申报主体;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申请人委托办理维修资金申报事项。

  二、申请使用程序

  (一)申请人书面提交申请表、维修方案等相关资料至区物业维修资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二)中心受理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受益业主账户余额信息并反馈申请人;

  (三)中心组织对符合初审条件的项目现场核实,并反馈申请人项目维修方案公示表和维修工程预算受益户分摊表;

  (四)申请人组织对《维修工程预算受益户分摊表》进行签字(签字确认户数应不少于受益总户数的2/3),并在受益户居住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项目维修方案公示表和维修工程预算受益户分摊表,对公示内容拍照存档;

  (五)公示无异议后由申请人组织实施;

  (六)工程竣工后由申请人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

  (七)中心委托第三方咨询审计机构对竣工项目决算进行审核,出具维修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结果公示表和维修资金决算分摊表;

  (八)申请人对维修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结果公示表和维修资金决算分摊表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中心办理审批拨款。

  三、项目实施要求

  (一)施工单位选聘方式

  10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项目业主委员会可依据业主大会决议自行选聘施工单位实施;10万元至30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项目,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组织实施;30万元以上的维修改造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

  (二)项目管理要求

  1、(1)10万元以下维修改造项目,由业主委员会或受益业主代表负责项目实施监督、验收,也可委托监理单位组织项目实施监督、验收;10万元至30万元以下维修改造项目,鼓励采取选聘监理单位的方式实施工程监管和验收;30万元以上维修改造项目,可以选聘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管和验收。

  (2)5万元以上的维修改造项目,在实施前应当经具备造价资质的机构编制控制价。项目实施造价预算和监理等相关费用计入维修改造成本。

  2、属地街道办事处应对辖区小区业主委员会等申请人在实施维修改造项目过程中给与指导和监督。

  3、电梯、消防等特种设施设备维修申报应依据相关文件办理。

  4、落实维修资金工程项目审计制度,区物管办委托第三方审计咨询机构实施审核或由申请人委托专业审计单位实施审计。

  5、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需物业企业提供服务发生费用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并报告业委会(受益业主、社区居委会),不再单独计取维修项目管理费。

  6、维修方案及预算编制应包含的内容有:①维修工艺;②维修安全措施;③工程造价预算;④不足部分资金筹措办法;⑤质量保证措施;⑥资金支付方式。

  7、应急维修按照《xx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四、资金拨付

  (一)申报资料齐全经工程审计后的项目,中心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拨付资金。

  (二)资金拨付到申请人委托的指定账户,原则上为对公账户,应提供工程类税务发票。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知的规定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根据《xx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维修资金的,对责任企业责令退还资金,并给予警告和通报,限制三年招投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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