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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1-03-29 22:39:55 网站:文库114

关于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县城扩容提质要求,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全面加快棚户区改造。

  二、改造范围及资金来源

  (一)改造范围

  结合我县实际,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为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所有符合条件的城中村和旧片区;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征收改造项目,禁止纳入xx县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

  (二)资金来源

  中央补助的城镇棚户区改造资金;

  省级财政补助的城镇棚户区改造资金;

  城镇棚户区改造范围内,项目改造地块所对应的出让土地总价款的xx%用于项目安置房建设;

  社会资金;

  其他方面的资金。

  三、实施步骤

  (一)乡(镇)、村两级征求意见,报县住建局备案,住建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意见后依据城镇棚户区改造规划,经审查后报政府批准,按程序纳入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适时公布城镇棚户区改造信息。

  (二)政府组织对改造地块进行征收。

  (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政府批准的改造计划,对改造区块进行勘测定界,核准用地面积,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根据规划条件进行地价评估,测算土地出让的评估地价,结合征收补偿情况及政府意见,合理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土地出让方案报政府同意后实施土地出让程序,按招、拍、挂方式进行公开出让,依法足额收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四)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做到规划设计高起点,政府收益和开发有机结合,打造棚改项目亮点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经济技术指标须符合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经规委会审议后方可实施。

  (五)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群众改造意愿,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有序实施;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两年内未动工开发的,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征迁安置

  城镇棚户区改造由政府统一组织征收、安置。改造前征收补偿费用(以评估结果为准)应当足额到位、存入城镇棚户区改造指定账户、专款专用,指定账户银行与住建局、承揽项目改造单位三方签订资金使用监管协议,该征收补偿资金未经住建局同意银行不得拨付。

  (一)成立组织

  成立城镇棚户区改造征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指挥部成员由县住建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民政局、公安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有关乡(镇)组成。各部门及有关乡(镇)应协调联动,加强合作,研究解决城镇棚户区改造征迁的重大问题,主动提供服务,共同推进改造征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严格程序

  参照《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实施,征收前对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征前听证,扩大被征收村民在征收改造中的知情权。

  (三)合理补偿

  城镇棚户区改造的征收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的房屋,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由第三方评估确定价格给予补偿,被征收的宅基地,按照xx省确定我县该区片地价给予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参照《xx县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

  (四)规范征收

  根据《xx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在合理补偿的基础上,对于被征收当事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征收期限内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无理取闹、阻挠征收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城镇棚户区改造方案、优惠政策、面积测算方法、安置顺序等有关改造事项要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县财政、住建等部门积极争取上级资金,专项用于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安置、建设等。

  (二)鼓励多渠道融资,广泛吸收社会资本通过招投标或竞争性参与城镇棚户区改造,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有实力、业绩好、信誉好的投资者。

  (三)要加强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最大限度争取支持,增强项目运作能力。要加强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用足用好国家专项信贷资金,推进我县城镇棚户区改造建设。

  (四)城投公司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拓展经营范围,实现多元发展。要注入资金、土地等资源,增强运作能力。棚户区改造可搭配建设一定比例商品住房、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改造与开发相结合,形成良性循环,所得利润全部用于弥补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不足。

  (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改造。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公正公开、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环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要落实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消除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政策障碍,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措施,加强指导监督。

  (六)城镇棚户区改造异地安置住房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单列,实行应保尽保。城镇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并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落实到具体地块。

  (七)项目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和项目改造地块所对应的出让土地总价款的xx%全部用于项目安置房建设。

  (八)城镇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相关标准的下限收费或给予减免收费。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落实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其中,供水、供气、供热、通讯等相关企业,根据棚户区改造征收安置情况,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外的配套部分,在现有设施覆盖范围内的由企业出资配套建设并保证正常使用;小区内的配套部分,所涉及收费按普通住宅小区收费标准的xx%收取,县政府可对相关企业给予支持。供电部分,小区外的供电设施,由电力公司出资配套建设并保证正常使用;小区内的供电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确需委托电力公司建设的,按照普通住宅小区整体收费标准的xx%收取。除此之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内外相关设施建设不再缴纳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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