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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冬春蔬菜和冻肉的储备管理办法
时间:2021-03-31 18:35:13 网站:文库114

关于冬春蔬菜和冻肉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冬春蔬菜和冻肉应急供应能力,保障市场供应和应急需要,加强市级储备肉(以下简称“储备肉”)和冬春储备蔬菜(以下简称“储备菜”)管理,确保储备肉、储备菜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肉,是指由市级财政专项补贴收储,专门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和市场调控而储备的肉类产品。本办法所称储备菜,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应对我市城市行政区域内冬春季节保障市场供应或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公共突发事件时应急供应的蔬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我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储备肉、储备菜管理及其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储备肉、储备菜存储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式,依托若干骨干企业,实行“政府委托、企业运作”,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坚持保障日常消费与满足应急需要相结合,以保障市场供应、抑制肉和菜价格大幅上涨为重点,确保储备肉、储备菜“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五条 储备肉根据全市需求与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的储备规模确定储备数量。储备菜按照城区人口每人每天消费x.x公斤、保证x天消费量的标准,建立x万吨市级蔬菜储备动态库存。

  第六条 储备肉以冻猪肉、冻牛肉、冻羊肉为主。储备菜以大白菜、萝卜、胡萝卜、土豆、洋葱、圆白菜等耐贮存、易周转的品种为主,也可根据居民消费习惯、市场需求和储藏能力适当调整储备品种。

  第七条 储备时间。储备肉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动态管理、应急动用管理制度。储备菜的储备期为x个月,即每年xx月中旬至次年x月中旬。

  第八条 储备菜按照日常消费和应急动用两种情况投放。日常消费投放按xx%、xx%、xx%的投放量分三个阶段进行,即当年xx月、次年x月和x月,具体投放日期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市场供应和应急需要确定。

  第九条 储备菜日常消费应投放于xx市消费市场,销售价格应低于市场零售价格,承储企业自负盈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监测市场肉、菜价格,协调开展应急投放工作,制定储备肉、储备菜应急投放时最高限价;配合做好储备肉、储备菜收储任务。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储备肉、储备菜储备补贴等相关费用的保障和预算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储备菜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负责推荐储备肉、储备菜应急投放点,配合做好储备肉、储备菜应急投放工作。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储备肉、储备菜质量监管和价格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协调储备肉、储备菜收储、轮换和检查验收工作;下达储备计划;配合做好储备肉、储备菜应急投放工作。

  第十六条 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承储企业具体实施收储、轮换和投放任务,做好统计报送工作;负责储备肉、储备菜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三章 承储企业确定

  第十七条 储备肉、储备菜承储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符合有关标准的储存冷库和恒温库,且冷库和恒温库在xx市境内,交通便利。

  (三)具有较强的肉、菜经营实力和运输保障能力;具有稳定的销售网络和有效的市场投放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高于xx%。

  (五)具有较好的信誉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能够承担肉、菜储备的安全责任。

  (六)承担储备菜的企业应具有蔬菜质量安全检(化)验设备、检测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八条 储备肉、储备菜的承储企业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储备肉承储企业确定后,一定三年,每年签订合同,并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按照储备规模和布局,各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与储备菜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不得将政府储备肉、储备菜对外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企业因生产经营、股权结构、质押担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提前书面报告。对不再具备政府储备肉、储备菜承储条件的企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视情况调整或取消承储资格并解除承储合同。

  第二十条 按照“操作便捷、成本节约、调运方便”的原则,由承储企业结合经营实际,采取动态周转并保持库存规模的动态库存储备模式。

  第二十一条 因承储企业原因导致储备肉、储备菜出现数量不真实、质量不合格、操作不规范、储备不安全和投放不及时等情形,责令整改、扣减相应的储备费用补贴,对承储企业出现的重大违法失信行为向社会予以公示,并终止储备合同或取消承储资格,三年内不得从事政府储备肉、储备菜承储业务。

  第四章 储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按照储备计划下达的品种、数量、质量等要求,自行组织收购入库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储备任务。未经同意,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拖延执行储备计划。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入库检查验收制度,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收储本地的储备肉原则上应当在入库前xx日内生产。储备肉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卫生安全标准,每批次储备肉入库前必须经法定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肉品才能作为市级储备肉储存。

  每批次储备菜入库前,须进行农药残留等质量检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方可入库。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完成储备肉、储备菜收购任务后,书面申请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进行初验,验收合格后,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对承储企业入库的储备肉、储备菜品种、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单。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在库管理各项制度,加强储备肉、储备菜日常管理工作,对储备肉、储备菜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储备肉、储备菜必须严格按照储备与经营分离的原则,实行专库(场垛)存储、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储备肉、储备菜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冻猪肉与冻牛肉、冻羊肉应分库储存。

  第二十六条 储备肉实行轮换更新制度,确保质量完好。冻猪肉原则上每轮储存不超过x个月,冻牛肉、冻羊肉原则上每年轮换不少于x次。存储期内,承储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组织轮换,轮空期不得超过xx日。储备肉轮出后,承储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补库。轮换期间,储备肉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总承储量的xx%。

  储备菜实行“动静结合、静态为主、动态为辅”的储备方式。承储企业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合同约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储备菜品质分批次进行更新轮换。每次轮换数量不得超过应储备库存量的xx%,轮出后要及时补充储备菜库存,轮空期不得超过xx日。

  储备肉、储备菜轮换结束后,由承储企业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时上报轮出、轮入情况。

  第二十七条 储备肉须建立月份统计报表制度,承储企业在每月x日前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上月《市级储备肉进销存月份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如发生不可抗拒自然灾害时,承储企业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储备肉、储备菜。所发生和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

  第二十九条 储备肉、储备菜的使用权归市政府所有,未经许可,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储备肉、储备菜,不得虚报储备数量,不得自行变更储备库。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章 应急动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储备肉,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提出储备肉动用计划,按照程序组织实施。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二)全市肉类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

  (三)重大节假日保障民生消费需求。

  (四)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储备菜:

  出现下列情况(一)时,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动用指令。出现下列情况(二)、(三)时,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门下达动用指令。

  (一)蔬菜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储备菜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应急投放时要设置销售专区或专柜,悬挂统一标识,公示品名、价格、检验检疫证明及监督电话等。

  第三十四条 启动应急投放时,承储企业按照动用指令要求积极组织调运,无条件保质保量迅速投放,投放量、投放方式和投放渠道按动用指令执行。

  第三十五条 区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储备肉、储备菜投放监管和统计报送工作。

  第三十六条 储备肉动用后,承储企业应及时组织货源,在规定时间内补足库存量。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投放计划。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储备肉、储备菜的费用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政府按照“保障储备、核定补贴、包干使用”的办法,给予适度补贴,包括保管费、运输费、承储企业贷款利息、损耗费用、轮换费用、投放价差以及紧急调运时的价差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储备补贴费用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补贴,结合省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第四十条 储备补贴费用拨付由承储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拨付补贴资金。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四十二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由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期限整改;情节严重的,扣除财政补贴,取消承储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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