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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1-04-06 21:51:33 网站:文库114

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一、准确把握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叁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标准,进一步拓宽视野、整合资源、健全机制、创新方法,着力做好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工作,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党外代表人士队伍,为统一战线服务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基本范围。党外代表人士是指与中国共产党团结合作、做出较大贡献、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非中共人士,包括民主党派代表人士、无党派代表人士、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宗教界代表人士、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港澳台海外代表人士等,主要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党外人士,在人大、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政

  协、司法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担任县处级(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党外干部,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级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外人士,在有关社会团体中担任一定职务并发挥较大作用的党外人士。

  (叁)基本标准。x.政治坚定,即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标上同心同向、行动上同心同行,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港澳台海外代表人士主要是坚持爱国立场、拥护祖国统一。x.业绩突出,即在本领域本行业造诣较深、贡献较大。x.群众认同,即在所联系成员和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形象,能够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四)基本目标。在现有基础上,按照总量适度增长、结构逐步优化、素质不断增强、作用更加突出的要求,到xxxx年底,建成一支xxx人左右的市级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即:确定xx人左右的民主党派重点联系对象,xx人左右的无党派重点联系对象,xx人左右的少数民族代表人士,xx人左右的宗教界代表人士,xx人左右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x人左右与我市联系紧密的港澳台海外代表人士。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党外代表人士人才库。

  二、认真抓好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培养和使用管理

  (五)积极做好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物色。针对我市实际,应重视发挥科教文卫系统和科研院所的重要源头作用,注意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物色党外后备人才,积极从新的社会阶层、海外留学归国人员等领域发现党外代表人士。加强与党政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依托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社会团体,密切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的联系,提高党外代表人士发现工作的社会参与度。建立健全党外代表人士推荐机制,规范推荐程序,实现党内推荐与党外推荐、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定期推荐与日常推荐有机结合。各部门、各单位对新物色的党外人士经基层党委(党组)研究后,要积极上报,推荐到市委组织和市委统战部。

  (六)注重后备队伍建设。要把党外代表人士后备队伍和党外干部后备队伍建设纳入人才培养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其中,党外后备干部在整个后备干部中的比例不少于xx%;在明确应配备党外领导干部的单位和部门中,党外中层干部应占一定比例;各部门各单位推荐后备干部时,要有一定比例的党外干部。按照市委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采用民主推荐、组织推荐、公开考试、党委讨论决定等多种形式,及时选拔政治素质好、思想觉悟高的党外优秀人才,建立党外干部后备人才库,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同时,实行动态管理。协助民主党派加强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各级工商联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继续贯彻执行把一部分优秀人士留在党外的政策规定。

  (七)切实加强理论培训和思想政治教育。把党外代表人士教育培训纳入全市人才和干部队伍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建立健全组织、统战部门联合调训机制,将党外代表人士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为党外代表人士健康成长提供有效保障。把握教育培训内容,坚持以“同心”思想为引领,突出政治培训,把系统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培训的首要内容,注重基础理论、政治素养、统战政策、法律知识和能力培养。创新教育培训方式,坚持寓思想政治教育于日常工作之中,综合运用各种方法,探索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引导,进一步增强理论培训实效。每x年将重点联系对象轮训一遍。加强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学院作为统一战线人才培养基地、理论研究基地、方针政策宣传基地的作用,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社会主义学院建设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社会主义学院组织机构健全、队伍结构合理、建设和培训经费充足。

  (八)强化实践锻炼。坚持和完善考察调研、挂职锻炼等有效机制,为党外代表人士丰富阅历、积累领导经验提供实践锻炼的舞台。鼓励和支持党外代表人士围绕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进行考察调研、建言献策,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工作。进一步增加选派基层党外代表人士到经济发达地区和市直机关挂职锻炼,市直机关、高校、科研院所党外干部到县(区)、乡(镇)挂职锻炼。组织部门每年安排干部挂职锻炼时,党外干部的比例应不低于xx%。

  (九)加大交流力度。将党外干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总体计划。对综合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党外干部,及时进行多岗位交流,特别是对拟作重点培养的党外干部,要及时搭建台阶,安排实职岗位进行锻炼,提高他们驾驭和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加大对民主党派、工商联领导班子中党外干部的交流力度,符合条件的有计划地交流到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司法机关任职。按照《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对在同一地区或部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xx年的党外干部,应当及时交流,轮换岗位。进一步推进市直机关和县、区之间及市直部门之间的交流。

  (十)全面贯彻落实安排党外代表人士的政策要求。要保证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人大、政协中的比例和数量。各级人大代表中党外代表不少于xx%,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党外成员不少于xx%,各级人大领导班子中至少要配备x名党外干部;各级政协委员中党外委员不少于xx%,党外常委不少于xx%,各级政协领导班子中党外政协副主席不少于xx%;市、县(区)两级人大常委会、政协应有党外干部担任专职副秘书长,政协机关中要有一定数量的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代表人士担任专委会领导职务。凡在人大、政协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外代表人士,应享受党内同职级干部的待遇。xxxx年底前,县(区)人大、政协没有配备党外干部的力争配齐。要保证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配备的比例和数量。市、县(区)政府领导班子中至少要配备x名党外干部。除有特殊要求的部门外,其他政府工作部门应选配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重点在行政执法监督、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紧密联系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性强的部门配备。市、县(区)政府要在不低于叁分之一的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配备党外干部。加大党外正职安排力度,对符合任职条件的党外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拔担任部门(单位)行政正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要增加配备党外干部的数量。要保证党外代表人士在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配备的比例和数量。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要选配符合条件的党外干部担任领导职务。积极选配符合条件的党外人士担任行政正职。继续推动人民团体、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党外干部选拔任用。积极举荐党外代表人士到有关社会团体任职。进一步做好聘请党外代表人士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人员的工作。xxxx年底前,力争在市、县(区)人民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中配备党外干部;xxxx年底前,在未配备党外干部的人民团体、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中力争配齐,并使党外人士数量有较大增加。要不断扩大安排任用领域,推动工会、妇联、科协、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班子逐步配备党外干部。坚持从实际出发,在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基础上,要充分考虑党外干部的实际情况和党外干部工作的特殊性,对特别优秀的党外干部可适当放宽任职条件。县(区)人大、政府、政协换届时,呈报的换届人事方案中没有党外干部人选的不予审批,本地没有合适人选的,通过交流选配;领导班子职数已满,又缺少党外干部的,可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予以充实,在领导班子调整时,逐步过渡到规定职数。

  (十一)做好党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推荐提名工作。统战部门作为党委联系党外人士的职能部门,要会商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党外人大代表、党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的提名推荐工作。各级政协委员的人选推荐工作,党内的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提名,党外的由同级党委统战部门提名,建议名单由统战部门汇总,在征求组织部门、政协党组意见后,报同级党委审定,然后按政协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十二)健全完善选拔任用工作机制。建立党委组织部、统战部定期研究党外干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专门研究解决党外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问题。要进一步明确组织、统战等有关部门在党外干部发现、培养、使用、管理各个环节的职责,明确发现提名、推荐考察、安排任用的分工,做到组织、统战部门共同制定规划、共同物色选拔、共同培养教育、共同考察人选、共同讨论研究、共同督促检查。党委决定对党外干部任免、调动、交流前,组织部门必须征求统战部门的意见,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统战部门各司其职,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共同做好选拔任用党外代表人士的工作机制。

  (十叁)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党委统战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加强与党外代表人士及其所在单位、所属党派团体和同级人大、政协的联系,全面掌握党外代表人士的情况。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外干部的管理,重视党外干部的考核,定期将党外干部任职材料、考核等情况抄送统战部门。政协党组要了解和掌握党外委员的履职情况,及时向党委统战部门通报。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加强与党外代表人士的合作共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日常管理考核。党外代表人士所属党派团体要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作用,并向党委有关部门和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十四)不断完善考核管理。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考核管理,全面了解党外代表人士的德、能、勤、绩、廉状况,着重考察政治表现、思想状况、履职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特别是在重大塬则问题上的政治立场和态度,帮助党外代表人士坚定政治共识,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坚持正面教育、事前监督为主,健全考察、评价、监督和激励机制,综合运用个人述职、民主评议、定期考核、诫勉谈话等多种方式,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管理体系。

  (十五)加强党与党外代表人士的合作共事。支持党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行职责,认真办理党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建议和提案。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对党外领导干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事项,应事先听取并尊重党外干部的意见和建议,保证党外干部对分管工作享有行政管理的指挥权、处理问题的决定权和人事任免的建议权。党外领导干部要自觉执行党委(党组)的决策,党委(党组)会议一般要邀请领导班子中的党外干部列席。积极支持民主党派兼职干部开展工作,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统战部门或所在组织安排的各种会议、活动、学习培训等,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并按照财务规定报销差旅费、培训费并计算工作量。

  叁、高度重视与党外代表人士的联谊交友

  (十六)健全联谊交友制度。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和统战干部与党外人士联谊交友制度,党政领导班子中的每个党员领导干部、统战部门的每位党员干部都要联系若干名党外代表人士。统战部门要协助市委、市政府做好联谊交友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

  (十七)探索联谊交友方式。要把联谊交友工作贯穿于党外代表人士发现、培养、使用和管理各个环节,坚持经常联系,定期与党外朋友沟通情况,掌握思想动态,听取意见建议。主动邀请党外朋友参加各项活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使党外代表人士更加准确深入了解党的主张。要积极帮助党外朋友解决实际问题,增强相互信任和感情,不断巩固党与党外人士的联盟。

  四、切实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领导

  (十八)加强党委统一领导。各级党委要把党外代表人士培养选拔使用作为政治责任,把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注意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完善政策措施;纳入人才和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加强统筹谋划;纳入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考核内容,落实领导责任制。

  (十九)健全长效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门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组织、统战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协助党委制定工作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督促指导,定期通报情况。宣传、统战部门要注意发现和总结党外代表人士先进典型,宣传党外代表人士参加的重要活动、取得的专业成就、做出的社会贡献和参政议政成果,不断扩大社会影响。各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党外代表人士所在单位要明确责任,共同做好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工作。

  (二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有关社会团体在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中的作用。要协助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为他们开展教育培训、考察调研创造必要条件,帮助部分民主党派市委会解决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支持民主党派发展和培养符合各自特色的代表人士。要进一步加强各级工商联领导班子建设,做好对工商联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支持工商联在教育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做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中,发现和培育有影响的代表人士。要充分发挥统一战线有关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使其成为凝聚党外代表人士的载体、输送党外代表人士的渠道、发挥党外代表人士作用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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