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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参考)
时间:2021-04-06 22:13:02 网站:文库114

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保障全县残疾儿童及时得到基本康复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xx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xx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以x-x岁阶段为最佳康复期,要做到早预防、早筛查、早转介、早治疗、早康复,通过科学、及时、有效及个性化的抢救性康复服务,为其将来入学、就业、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第三条 到xxxx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xxxx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

  第四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人和事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财政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市级补贴资金安排预算资金,确保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补贴残疾儿童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评估、指导,培训教材、家长培训、康复档案,送训补贴等。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救助对象为具有xx县户籍或居住证且符合条件的x-xx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家庭的残疾儿童。

  第七条 救助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x-x岁救助对象只需具有xx县户籍或居住证,x-xx岁救助对象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具有xx县户籍或居住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诊断证明(由残疾评定定点医院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二是具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或经定点康复评估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三是监护人有康复意愿并保证受助儿童在康复机构接受不少于规定时间的康复训练,或者监护人愿意在康复机构指导下,采取居家康复的形式执行规定时间的康复训练。

  第三章 救助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内容、补助标准及经费使用范围如下: 

  (一)救助内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及支持性服务等。

  手术。为残疾儿童实施角膜移植、先天性白内障复明、人工耳蜗植入、唇腭裂、肢体矫治及其他可实施的康复手术。

  辅助器具适配。为残疾儿童适配助视器、助听器、人工耳蜗产品、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机构康复训练。为残疾儿童提供视力矫治、听力言语训练、言语矫治、脑瘫综合康复训练、肢体矫治术后康复训练、智障儿童康复训练、孤独症康复训练、心理康复及社会适应性训练等。

  居家康复训练。对经县级残联组织专家综合评估符合居家康复训练条件的残疾儿童,监护人在定点康复机构的指导下,为残疾儿童提供居家康复训练。

  送训补贴。对在省级定点康复机构或省外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产生较大额外生活支出的经济困难家庭给予送训补贴。

  (二)救助标准:参照市级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手术

  (x)儿童角膜移植和先天性白内障复明的手术费每例不低于x万元。(x)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费每人每年不低于x万元(人工耳蜗产品费x万元、手术费x万元、调机费xxxx元);(x)实施手术的唇腭裂和脑瘫儿童,每例手术费不低于x万元;其他肢体残疾儿童康复费用平均每人每年不低于x万元(包含手术费、术后康复训练费、辅助器具适配费等)。

  辅助器具适配。助听器每人不低于xxxx元;矫形器、轮椅每例不低于xxxx元;坐姿椅、站立架每例不低于xxxx元;助行器每例不低于xxx元;假肢每例不低于xxxx元;其他辅助器具每人平均不低于xxxx元。以上经费包含评估、适配服务费。在救助年龄内,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x次,其他辅助器具每x年不超过x次。

  机构康复训练 

  视力残疾儿童:(x)为低视力儿童提供功能评估和视觉基本技能训练,补助标准为每年xxxx元/人·次。(x)为低视力儿童提供功能评估及助视器等使用培训、认知学习、社会适应以及生活技能等训练,补助标准为每年xxxx元/人·次。(x)为全盲儿童提供定向行走及适应性训练,补助标准不少于每年xxxx元/人·次。训练周期均按有关规定执行。  

  听力、言语、肢体残疾和唇腭裂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x万元,训练时间和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智力残疾、脑瘫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x万元,训练时间和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康复服务内容及规范按照国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七彩梦行动计划”和贫困智力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的有关要求执行,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的服务规范后按新规范执行。

  居家康复训练。在家庭开展居家康复训练,康复训练补贴每人每年不低于xxxx元。

  送训补贴。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家庭给予每年不低于xxxx元的送训补贴。

  第九条 残疾儿童同一救助年度内原则上不得重复享受政府同类救助项目补助。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按有关规定可以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四章 救助工作流程

  第十条 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配合县残联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县残联和定点康复机构开展并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宣传动员和摸底筛查工作,建立残疾儿童工作台账,并按季度向县残联报送辖区内残疾儿童花名表(花名表见附件x)。

  第十一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  

  残疾儿童监护人向县残联提出申请,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持身份证或家庭户口簿、残疾人证或有专业资质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原件,向县残联提出申请。对于非本地户籍的残疾儿童申请康复救助的,其监护人须持身份证或家庭户口簿、残疾儿童居住证、残疾人证或有专业资质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原件,向县残联提出申请。申请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填写《xx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审批表》(附件x)。

  (二)审核 

  按照“一次办好”的要求,县残联在x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x-x岁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在《全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管理系统》中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监护人,将残疾儿童纳入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并及时安排康复服务。必要时,由县残联和县卫健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和康复需求评估。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符合条件的x-xx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残联、县民政局、县扶贫办进行信息比对后优先提供康复救助;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符合本办法康复救助对象条件要求,并按有关服务规范开展康复服务的,可向县残联申请康复救助。  

  (三)救助 

  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其监护人按照就近就便原则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定点康复机构与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将协议复印件提交县残联备案,建立康复档案,制定康复计划,实施康复训练等服务;定期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服务计划;将救助对象服务信息录入项目管理系统;对监护人进行培训。 

  残疾儿童无故连续x个月不参加定点康复机构训练的,视为自动放弃救助,定点康复机构要及时向县残联书面报告

  康复服务满x年经评估确无康复效果的、超龄或自行放弃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应终止其康复服务并及时报告县残联,县残联要及时做好救助对象调整及服务信息的对接工作。 

  (四)结算 

  在开通医保结算的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残联组织审核后,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先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给予报销和救助,剩余部分由县财政局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经县残联组织审核后,先由县医保局按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剩余部分由县财政局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县残联商县财政局确定。

  在其他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残联组织审核后,先由县医保局按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剩余部分由县财政局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

  经县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残联商县财政局明确结算办法。残疾儿童中途自行放弃康复救助的,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县残联备案,据实结算。康复辅助器具等采购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采用省级统一资格准入,采购主体通过申报自主完成采购;达不到招标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及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是指国家、社会或个人举办的,依法登记、符合条件并经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主要包括残疾人康复机构、医疗康复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以及非营利性的助残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 

  第十三条 县内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的认定,由县残工委组织县残联、教育、医保、卫健、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按照省残联《关于印发康复服务项目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和准入标准的通知》规定,公开评审择优确定,同时要报省残联备案,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定点康复机构名单。

  第十四条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质,自愿申请成为xx县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并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具备承担相关康复救助任务的服务能力。 

  (二)符合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相关准入标准,按照国家和xx省现行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周期和质量要求提供服务。

  (三)遵纪守法,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其他政府监管、执法部门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没有发生过重大伤亡或责任事故。 

  第十五条 定点康复机构应与残疾儿童监护人或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并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定点康复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残疾儿童监护人或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  

  (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合法内容。 

  第十六条 定点康复机构应充分利用网站、公告栏等做好康复救助项目公示工作,在机构显眼位置向社会公示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及监护人名单、期限等情况,并定期公布项目进展等情况,自觉接受残疾儿童监护人、媒体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 定点康复机构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内容和标准为残疾儿童进行康复服务,不得出现有损受助对象利益的情形。

  第十八条 对定点康复机构管理不善、违反康复技术流程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定点康复机构,残联组织和相关部门(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情况严重的,应取消定点康复机构资格。

  第六章 康复服务专业人员

  第十九条 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专业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持证上岗,或上岗前接受专业技能培训并通过测评。

  第二十条 定点康复机构应加强在岗工作人员培训,保证各类康复服务专业人员符合岗位资质要求;同时,创造条件每年度为每个专业人员提供至少一次培训机会,不断提高机构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残工委督促指导县残联、发改、财政、教育、公安、民政、人社、卫健、审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要会同县残联组织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共同做好康复机构监督管理,确保康复救助服务公开、公平、公正、安全、有效。 

  (一)县残联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宣传发动、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摸清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制定年度康复救助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残疾儿童家庭和监护人的宣传动员工作,确保监护人积极配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业务经办能力,做好康复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工作,妥善安排符合条件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服务。及时将残疾儿童基本信息录入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等管理系统,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数据信息管理与共享;及时将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反馈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会同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对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实施严格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会同财政局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残疾儿童康复人才培养,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二)县发改局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覆盖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

  (三)县财政局要按规定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补助经费,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专款专用;会同县发改局、县残联等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经费保障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县教育局要支持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逐步完善随班就读保障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就读提供支持保障。

  (五)县公安局要配合县残联、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核实残疾儿童的户籍、居住证等有关信息。

  (六)县民政局要做好残疾儿童的生活救助,优先保障低保家庭、儿童福利机构和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组织儿童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及康复救助工作;加强社会办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审核和监督管理;协调社会捐助支持残疾儿童康复。  

  (七)县医保局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在按规定落实好“将运动疗法、康复综合评定等xx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临床治疗需要,逐步扩大纳入基本医疗保障的康复服务项目范围;对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按政策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八)县卫健局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纳入医疗卫生工作体制改革大局,加强对定点康复机构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医疗康复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审制度;指导妇幼保健等医疗机构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及时将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转介到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

  (九)县审计局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审计监督;依法独立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纪行为。 

  (十)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从事主体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注册登记审核和监督管理;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做好有关康复机构的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对残疾儿童相关辅助器具生产和流通的监管工作,避免不合格残疾儿童辅助器具流入市场,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对残疾儿童手术相关医疗设备和食品药品的质量监管。

  (十一)县农业农村局要全面摸清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状况,给予特别扶持,防止因残返贫,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的信息资源共享。  

  (十二)县应急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做好消防、技防等安全工作,加强康复机构安全运行综合监管工作。

  (十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职责全力配合残联、财政、民政、卫健等部门做好辖区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十四)充分调动和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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