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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模板
时间:2021-04-07 19:49:46 网站:文库114

县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模板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县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参照《xx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机关,是指县委各部门,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县人大机关,县政协机关,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和县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我县范围内,含xx新区、综合保税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县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制作公务差旅审批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乘坐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二等舱;飞机可乘坐经济舱;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凭据报销。处级及以下出差人员可乘坐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飞机可乘坐经济舱;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住宿费标准按照《xx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附件。差旅住宿费标准是出差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到省外及省内其他地级市出差每人每天补助xxx元;到xx市主城区及其他所属县(市、区)出差每人每天补助xx元;县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去往县城以外的乡村和单位、在乡村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去往县城,如需自行就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xx元。不需就餐的不予补助。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到省外及省内其他地级市出差每人每天补助xx元;到xx市及所属县(市、区)出差每人每天补助xx元。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它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出部分自理。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乘坐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将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五)转嫁差旅费;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八条 到常驻地以外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规定执行。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xx元,省内按xx元补助,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援藏、援疆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 三十条 县级事业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xxxx年x月x日起实行,有效期x年。xx县财政局关于印发《xx县县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x县财政局关于修改《xx县县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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