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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实施意见模板
时间:2021-04-08 21:45:22 网站:文库114

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实施意见模板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第九次党代会、市第十次党代会、县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本着对群众负责、对事业负责,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用改革的办法、创新的思维、有力的举措、担当的精神,集中力量解决房地产遗留问题。

  二、基本原则

  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各相关部门承担具体责任,建立起强有力的领导机制和高效快捷的工作机构。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客观公正研判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分类建账,做到“一企一策”“一事一策”,精准施策。

  以人为本,创新突破。立足保障民生,坚持群众利益至上,创新工作机制,突破瓶颈制约,实施流程再造,疏通解决问题的渠道。

  依法依规,维护公平。既要解决群众诉求、维护群众利益,又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使市场正常秩序得以维护。

  三、目标任务

  将xxxx年作为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攻坚年,解决xxxx年xx月xx日前开工的县城建成区房地产项目“办证难”、“入住(回迁)难”问题(“小产权房”和新民居项目不在本次整治范围),xxxx年解决县城建成区xx%房地产遗留问题,xxxx年全部完成。具体任务是:已整体入住、未登记办证的项目,实现登记办证;手续不完备或因其他原因停滞的项目,完善相关手续,启动盘活。同时,建立行之有效的日常监管机制,杜绝新问题发生。

  四、处置意见

  (一)土地方面

  已完工的项目:未批先建的,接受国土部门处罚,按项目开工同期同一基准地价范围内的其他项目的出让价格补缴政府收益和相关税费;批少占多的,接受国土部门处罚,按该项目供地时的出让地价补缴超占部分的政府收益和相关税费。

  未完工的项目:已办理土地出让的项目,应及时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土地手续;尚未办理土地出让的项目,按现有程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参照项目开工时的历史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其中违法占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完善土地手续且存在地上新建建筑物的,国土部门罚款到位后,地上新建建筑物不再执行没收,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对xxxx年x月x日(《xx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细则》实施时间)之前开工的项目,xxxx年xx月xx日(《xx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规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时间)之前开工或取得批准文件的公产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项目,棚户区、旧城、城中村改造回迁房项目和其他符合划拨规定的项目,国土部门可以按照划拨方式办理土地手续。

  (二)规划方面

  已建成的超容积率项目,对超建部分不能实施拆除的,超容积率部分需代征土地或补缴土地价款,用于平衡该项目容积率。其中,已完成供地手续的,按土地供应时核算的容积率和地价,核算超容积率面积和楼面地价,补缴土地价款。未完成供地手续、容积率已确定的项目(已出具规划条件、会议纪要已明确或已报县政府备案等),容积率指标和计算规则按已确定的执行。为保持政策的公平性和一致性,其他项目参照《xx市区房地产专项整治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处理办法补充规定》,一律按住宅x,商业x核算超容,容积率计算规则按《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补缴土地价款按项目开工时的历史地价核算。

  (三)施工许可方面

  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房屋实体进行检测,满足质量安全和消防要求的出具检测报告,土地、规划环节处置到位,并接受城管局处罚后,按项目开工时的标准补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办理或免于办理施工许可证。

  (四)保障房建设方面

  应配建保障性住房而未按要求建设的项目,配建廉租房和公租房的比例及应缴纳异地建设费用的标准,由房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作出认定后执行。

  (五)综合行政执法方面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超面积建设的项目,对超建部分按工程造价的低限x%处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分别按工程造价的低限x%和工程合同价款x%处罚(已纳入xxxx年房地产专项整治处理到位的项目除外)。

  (六)人防费征收方面

  未建设或少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项目,有条件建设的,限期进行规划设计,按程序审批后限期施工建设,达到人防工程验收标准的,不再缴纳易地建设费。逾期不能按规定要求标准建设防空地下室及不具备建设条件的,按相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并依法予以处罚。

  (七)不动产登记方面

  xxxx年xx月xx日前已经完工入住的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须经相关部门处置处罚到位后,按照市政府文《xx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国有土地上历史遗留住宅项目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意见》办理。

  (八)关于各类技术指标、税费、处罚、开工时间等问题

  建设项目人防、消防等各类技术指标、处罚及税费,根据从旧从轻的原则,按照项目开工、合同签订等时间节点的相关政策与现行政策相比较的最优惠政策执行。鉴于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入住原因复杂,质监、消防部门不再对提前入住行为进行处罚。

  项目开工时间由县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施工日志、桩基检测报告、职能部门下达的处罚决定书等进行综合认定,并出具证明。

  (九)关于停滞项目

  对于涉及群众利益,且项目主体无力继续实施、资金链断裂、涉法涉诉、历史原因等情况导致项目停滞或烂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盘活项目,或根据实际情况处置。

  五、关于对违法建设行为相关责任主体的惩处

  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不免除责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对违法行为的打击

  对占压道路、绿地等严重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无法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及恶意违规、产生恶劣影响的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进行严厉追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享受本次遗留问题处置优惠政策的惩罚

  一是项目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出资人十年内不得在xx县范围内从事新的房地产开发类项目;二是由县房管办出具开发企业资质五年内不得升级的意见,报市住建局备案;三是项目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出资人五年内不得获取各类荣誉称号。

  (三)对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税费及罚款、不积极推进手续办理的项目处理

  除按本条第二款进行惩罚外,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一是征缴部门要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及时立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帐号及资产,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资产追查,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依法实施限制出境、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提高银行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利率等措施;二是将项目单位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将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记入个人信用记录;三是对其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企业及个人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事务中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四是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对其经营纳税情况进行稽核,涉嫌存在违法经营、偷税漏税、逃税骗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成立xx县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县长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法院、检察院、公安、发改、财政、监察、行政审批、信访、规划、国土、住建、城管、房管、国税、地税、环保、工商、消防、人防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城办主任x兼任,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协调调度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处置工作。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涉及本单位的相关工作要直接调度、直接部署、直接督办、精心组织、全力推进。

  (二)集中办公,提高效率

  县财政、行政审批、国土、规划、住建、城管、房管、国税、地税、人防、公安消防等相关单位分别由一名班子成员带队,抽调相关业务人员,进驻县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办公。各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明确分工,加强协调,进一步优化、简化审批流程,建立绿色通道,做好各个环节的审批衔接工作,及时提供各类证明材料,确保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顺利推进。

  (三)严肃纪律,严格执法

  在解决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处置工作中,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肃纪律,严格执法。对处置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吃拿卡要、刁难服务对象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加强对新建项目监管,避免出现新的问题,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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