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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管理办法模板
时间:2021-04-09 21:30:52 网站:文库114

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管理办法模板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发布的《森林防火条例》以及《xx省森林防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森林防火,是指除县城城区及乡镇村以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努力实现市政府提出的“确保森林受害面积小于x‰;确保不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无人员伤亡”的总体工作目标。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即县长、乡(镇)长、村长;林业局长、林场场长和景区负责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县、乡、村应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并制定扑救森林火灾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会同有关单位、人员建立专职指挥制度,县、乡两级防火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森林防火实际需要,结合本级财力情况确保森林防火经费。

  第六条 森林防火工作属于紧急抢险救灾性质,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强化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森林防火工作人员的保护措施,按高危行业落实有关待遇。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经费由县财政承担。

  第八条 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九条 森林防火期为每年xx月x日至翌年x月xx日。其中xx月x日至翌年x月xx日为森林防火高火险期。森林防火实行属地管理,由辖区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在森林防火高火险区所有山场严禁下列行为:

  (一)吸烟、乱丢火种;

  (二)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用火、点放孔明灯;

  (三)烤火、野炊;

  (四)燎地边、烧秸秆、烧荒、焚烧垃圾;

  (五)其他未经批准的用火。

  在森林防火期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被监护人的教育和管护。因被监护人的行为造成森林火灾事故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政府或者县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用火单位要有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在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和高火险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条 森林防火宣传。每年x月份为森林防火宣传月。宣传月期间,各级防火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森林防火的重要意义。宣传《森林法》、《刑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xx省森林防火规定》、《xx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燎地边、野外吸烟、上坟烧纸等野外随意用火是违法行为;宣传森林防火常识和扑救火灾的安全避险知识。

  各乡镇在本辖区重要地段及各村村口设置固定宣传碑牌,在林区公路两侧醒目处应书写、更新规范性标语警句,景区门票上应印刷森林防火注意事项。

  各森林防火重点乡镇至少要装备x辆载有扩音宣传设备的宣传车,森林防火期间,每天深入村庄巡回宣传。

  各行政村、自然庄都要制定护林防火的村规民约,建立完善农村基层的群众自治性约束组织“十户联防”组,以签订“十户联防公约”的形式,实行“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互相促进”的野外火源监督管理农户联保制度。所有村庄每天至少两次进行防火宣传广播。

  各大、中、小学校负有对在校学生森林防火教育的责任,每学期至少安排一个课时开展森林防火教育。对每户家庭每人发放一张“明白纸”;对野外矿点、施工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冬、春季两次森林防火宣传培训;对痴、苶、呆、傻、精神病患者、情绪不稳定、上山放牧等人员,逐一排查登记,明确监管责任人,签订监管责任书,实行严格监控;对全县护林员及专业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或演练。

  宣传月期间,执法人员全力以赴开展以打击野外违规用火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行动,加大依法治火力度,对火灾肇事者和责任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在森林防火期内,各县级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在森林防火区乡道、村道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森林防火期结束后予以撤销。森林防火检查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开展森林防火隐患排查行动。防火期内,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火督导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各项森林火灾防控措施和隐患排查的落实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应当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消除;未按要求消除隐患的,由xx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在此基础上,村负责本辖区的排查;乡(镇)、林场、风景旅游区负责本辖区的检查及隐患消除。全方位开展森林防火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分类登记建档。检查督导组织责任人和相关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均需在限期整改通知书上签字。

  第十三条 气象部门应当及时、无偿提供森林火险天气预报服务。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无偿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

  无线电管理部门对森林防火专用通信设备,应免收频率占用费和检测费。

  经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批准,执行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任务的车辆,免收过路、过桥费。

  第十四条 铁路、公路、石油天然气管道,以及电力、电信线路等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易发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周边可燃物,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防止森林火灾发生。

  铁路、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及景区应当对进入林区的运营企业、乘客及游客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在森林郁闭度零点二以上的林地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标识等森林防火设施,做到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前款规定建设项目规划的森林防火设施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完工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予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在森林郁闭度零点二以下的林地内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主动采取森林火灾防控措施,接受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十六条 设立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检查、监督本意见的实施;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森林防火规划,建设森林防火设施,组织、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及设备;

  (三)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

  (四)制定森林防火措施,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五)制定扑救森林火灾预案,组织扑救森林火灾;

  (六)负责本级扑火专业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有关森林防火问题,协助森林公安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八)组织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九)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森林火灾档案。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实行包片(乡镇)责任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自己行业的特点对所分包乡镇进行不定期、有重点的督导检查。并结合本部门实际,积极支持所分包乡镇的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帮助解决森林防火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第十七条 防火期内,严格实行xx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和火情零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专职干部不少于x名;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专职干部不少于x名。

  第十九条 县森林火灾扑救应急大队不少于xxx人,森林防火重点乡镇建立xx人以上半专业扑火队。

  县专业森林扑火队要以“靠前驻防、重兵投入,强化应急、迅速处置,努力提高首次扑救成功率”为原则,在重点区域就近设置驻地。在发现火情后快速到达火场。及时高效处置突发火情,把小火当大火打,确保有火不成灾。

  森林扑火队必须配备和储备一定数量的专用扑火器材。县专业森林扑火队依照扑火队员人数配足运兵车辆。

  专业森林扑火队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专业队营房、训练场地、交通工具和个人防护装备。落实扑火队员的“三险”和工资待遇。

  第二十条 建立乡级巡逻队。各森林防火重点乡(镇)在防火期间要建立x支以上巡逻队,每只巡逻队x人以上。巡逻队主要担负本辖区的火源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村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护林员。按照每名专职护林员管护林地xxxx亩的标准,配备护林员。护林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发给聘任证书。护林员的具体职责是:

  (一)巡山护林;

  (二)开展护林防火宣传教育;

  (三)监督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四)报告火情;

  (五)协助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四章 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 物资储备库建设。县物资储备库面积不少于xx平方米,应储备风力灭火机xx台以上,油锯xx台以上及xxx人以上装备。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防火重点乡(镇)物资储备库面积不少于xx平方米,应储备风力灭火机x台,油锯x台及xx人以上物资装备;一般乡镇物资库不少于xx平方米,储备风力灭火机x台,油锯x台及xx人以上物资装备。

  储备物资种类包括:防火服、防火鞋、防火头盔、帐篷、睡袋、风力灭火机、风水灭火机、高压灭火水泵、高压细水雾灭火器、油锯、割灌机、二号工具、三号工具、组合工具、水桶、铁锹、对讲机、照明设备等。

  第二十三条 指挥系统建设

  (一)建立森林防火指挥中心。

  配置x∶x万地形图、行政区域图、火险区划图、森林资源分布图、林相图、扑火指挥与兵力分布图、防火设施设备分布图。

  信息传输系统。配置无线通讯设备(短波、超短波电台、基地台、对讲机)、卫星电话、移动电话、GPS火场定位仪、数码相机、普通相机、数码摄像机、采访机、笔记本电脑、通讯指挥车。

  信息输出展示系统。大屏幕投影机。

  (二)乡镇建立森林防火指挥所

  重点防火乡镇配备对讲机x部,一般防火乡镇配备对讲机x部,并配备地形图、行政区域图、火险区划图、森林资源分布图等各x张,有固定电话,有专职人员。

  第二十四条 瞭望哨建设

  重点林区和高火险区,瞭望覆盖率xxx%,两个瞭望哨之间距离小于xx公里。一般林区,瞭望覆盖率xx%,两个瞭望哨之间距离小于xx公里。

  林地集中连片,面积在xxxx公顷或不足xxxx公顷而实际需要的,均应设立瞭望哨。

  瞭望哨应配备设施设备:望远镜、对讲机、避雷装置、生活用品等。

  瞭望哨应配备人员:x名瞭望员。

  第二十五条 防火检查站建设。防火期内,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在重点林区和高火险区、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主要路口设立防火检查站。

  防火检查站的设置标准:配备通讯设备,以保持与当地政府和防火办联系;有横跨道路架设活动栏杆,有效地拦截检查行人和车辆;有醒目的森林防火检查标牌,以示检查和提醒防火,每个临时防火检查站人员不少于x名。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签订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书。年度防火期到来之前,县与乡镇、乡镇与村、乡(村)与四种人(痴、苶、呆、傻)、坟主、矿主都要层层签订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

  第二十七条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年度防火期内本乡(镇)未发生任何森林火灾的;

  全面落实各项防火制度、措施和责任的;

  乡(镇)平均每xxxx亩林地配备x名护林员的;

  年度防火期内,重点乡(镇)设立x个以上森林防火检查站、配备防火宣传车、建立x支以上巡逻队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防火期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x次以上的乡镇,全县通报批评。

  (二)一般森林火灾。年度防火期内发生x次以上一般性森林火灾,由县政府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追究相关责任责任。

  (三)较大森林火灾。年度防火期内每发生x起较大森林火灾的,由县政府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四)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或有人员伤亡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责任单位班子、党政主要领导年度考核一票否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的;

  (二)未按要求建设森林防火基础设施的;

  (三)未按规定配备护林员,成立森林消防专业队伍的;

  (四)未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的森林防火设施进行备案并验收的;

  (五)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提出整改意见或者对于重大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六)瞒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森林火灾情况的;

  (七)发生火灾未及时组织扑救致使火灾蔓延的;

  (八)未按规定履行火场看守职责造成火灾复燃的;

  (九)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违反森林防火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补种损毁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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