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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模板
时间:2021-04-09 21:43:14 网站:文库114

全县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的配建保障性住房是指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等住房建设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第 二条 自xxxx年x月x日后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按住宅总建筑面积的x%比例配建廉租住房;xxxx年x月x日起,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须按照 项目总建筑面积xx%(x%为廉租住房、x%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廉租住房无偿交给政府,产权归政府所有;配建的公共租赁住 房,政府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

  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项目按规划住宅总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x%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其余燃气等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担。

  建筑安装成本价以县财政评审中心的评审价为准。

  鼓励和支持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应承担的配建任务参加政府组织的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设;不宜配建的开发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向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集中建设。

  特殊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提出申请,经县政府批准,报xx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备案,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必须符合《xx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室内装修标准》。

  第四条 建设要求

  (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xx平方米以内,以xx平方米左右户型为主,具体配建套型由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决定。

  (二)配建的保障性住房要与该项目的其他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统一管理。

  (三)优先建设保障性住房。

  第五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相关标准的下限收费或给予减免收费。

  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凭《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到县行政服务中心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减免相关费用。

  第 六条 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规划方案前要制定保障性住房配建方案(以下简称“配建方案”)。“配建方案”中应提出项目(小区)名称、建设地点、配套建设 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总套数、具体位置等内容。“配建方案”须经县住房保障部门和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签署审批意见后方可实施。

  配建项目的设计施工图通过联审后,与县住房保障部门签定《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明确项目名称、建设标准、装修标准、房屋移交、物业管理、产权确定等相关事宜。

  第七条 审批程序

  (一)规划部门出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将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内容列明在规划条件中,并同时抄送住房保障部门。

  (二) 国土部门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将配建保障性住房作为土地招拍挂、划拨或协议出让的前置条件;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 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应注明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比例。在土地出让之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出让结果抄送县住房保障部门。

  (三)开发建设单位报批规划方案时,应在规划方案上标注配建保障性住房的位置、总建筑面积、装修标准和比例等内容,并提供经住房保障部门批准的“配建方案”。规划部门依据“配建方案”和规划条件审批规划方案,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明示。

  (四)县行政服务中心组织施工图联审时,县住房保障部门作为参审单位。施工图不符合“配建方案”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出具合格书。

  (五)质监部门按规划许可的配建面积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监督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优先建设保障性住房”原则施工,按照统一质量标准进行质监、验收,确保按期交付使用。

  (六)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时,县住房保障部门作为联验部门,对《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的落实情况出具意见书,对不符合《保障性住房配建合同》约定的,不予通过综合验收,质监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七)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持县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保障性住房移交申请单》方可办理该项目初始登记,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与其他商品房分开登记。

  第八条 产权归县政府的保障性住房直接登记到xx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名下,属国有直管房产。登记所需的产权登记费,交易手续费、维修基金、土地证办理费等费用由政府承担,其余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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