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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安居工程实施方案范文
时间:2021-04-12 18:22:14 网站:文库114

住房保障安居工程实施方案范文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责,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坚持政府组织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落实资金筹集、土地供应、税费优惠等各项政策,将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发展重点,多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完善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确保完成市下达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

  二、工作目标

  xxxx年,我县新增新建保障性住房xxx套。

  (一)租赁补贴保障。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xxx户(xxxx年按季全部发放到位)。

  (二)城市棚户区改造。改造xx套,包括粮食局家属院改造xx套、水务局家属院改造xx套。

  (三)限价商品房。新增xxx套,在原保障房小区北侧、东侧新征土地xx亩,集中建设。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明确政府投入。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和建设资金。增加财政一般性预算安排,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要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标准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余额,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达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x%时,当年不再提取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以增加公积金增值收益对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支持。对xxxx年以来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统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二)拓宽筹资渠道。积极探索多种筹资办法,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信托投资、资产运营等方式筹集资金,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渠道。按照规定渠道筹集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中央和省政府专项补贴资金、奖励资金等全部作为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兜底方式解决。落实用地、税费、金融等相关支持政策,吸引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向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各类投融资主体发放中长期贷款。

  (三)确保土地供应。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均要实行单列,做到优先供应,应保尽保,并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县国土部门要会同县住建部门商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规划,并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储备土地应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四)落实税费减免。落实现行税费优惠政策,对行政区域内各类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予以减免,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小区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配套设施,由供水、供电等相关企业出资配套建设并保证正常使用,小区内的配套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确需委托相关企业和单位建设的,所涉及收费均不得高于建设成本。除此之外,小区内外相关设施建设不再缴纳其他费用。配套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按建筑面积的所占比例减免相关费用。

  四、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强制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xx%(x%为廉租住房、x%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配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确实无法配建的特殊开发项目,一律经县政府审批。未按规定落实配建的项目,不得进行土地出让、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配建程序:

  商品住房用地出让前,县国土部门函告县住建部门,征求该地块规划条件和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意见。保障性住房的配建要求在土地出让公告或招标文件中明示,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

  县住建部门出具《保障性住房配建意见》,明确配套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比例、套数、套型面积和建设标准等内容,并函告县国土部门。

  县国土部门根据规划条件和《保障性住房配建意见》,制定地块出让方案。

  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x日内,与县住建部门签订《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所占比例、套数、套型面积、设施条件、开竣工日期及违约责任等。

  保障性住房项目规划单体方案批准前,须向县住建部门提交保障性住房平面布置图,经县住建部门审定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住建部门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进行全程监管和核查,参与项目竣工验收。

  未按要求配建的项目,县国土部门在土地出让前函告县住建部门,经住建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报xx市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二)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要采取多种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创新投资建设方式,充分运用各项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建设、经营公共租赁住房。鼓励大型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在产权归属不变的前提下,经县政府批准,用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闲置土地的企业和单位,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园区内或企业等单位就业人员出租。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要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

  要拓宽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对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各类在租、空置房源及集体宿舍进行排查摸底、统计建档。按照“谁有产权、谁受益”的原则,将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发挥既有房源的公共属性和租赁作用。建设程序:

  企业和单位向县政府提出申请。

  县住建部门出具意见报县政府。

  县政府批准后,县住建部门同企业和单位签订《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合同》,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范围。

  企业和单位依据县政府批准意见及《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合同》办理建设手续。

  房屋建成后,拟分配入住的职工须取得县住建部门颁发的《住房保障资格证》。

  (三)加快棚户区改造。认真实施棚户区改造规划,落实扶持政策,推进改造进程。城市棚户区改造(危陋住宅区改建),要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衔接,妥善解决原住户的住房问题。县城棚户区改造由县住建部门牵头,对于经县政府批准纳入改造计划的县城棚户区,由县住建部门出具规划条件,县政府组织实施改造。

  (四)深入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加大村镇规划编制力度,进一步深化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方案。县住建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办法。加强政策和资金监管,进一步完善补助对象审核、技术指导、质量安全监管、档案信息管理、建筑节能示范等政策措施。

  五、切实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

  (一)搞好项目规划设计。将保障性住房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公用事业完备、就业方便的区域。优化户型设计,力争在较小的空间内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xx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xx平方米为主,最大面积控制在xx平方米以内。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时,配套设施必须满足基本入住条件,并按规定统一组织验收。

  (二)加强项目建设质量和管理。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积极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创优工作。要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加强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及时纠正和查处工程质量问题,确保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放心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终身负责。设立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发改、财政、国土、住建等部门要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进行联合审查、联合验收。要制订限时办结的具体规定,限定每个环节的办理时间,最大限度地压缩审批时限,真正做到股室当日办结、部门审批不超过x个工作日、全部办结不超过xx天。

  六、增加保障方式,扩大保障范围

  在做好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同时,将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纳入保障范围。

  (一)住房保障资格准入条件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资格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县城常住户口;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x倍以下;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xx平方米以内,且住房建筑面积总和在xx平方米以内;

  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转让住房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xx平方米以内,且住房建筑面积总和在xx平方米以内。

  年满xx周岁的单身居民且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xx平方米以内的,可独立申请住房保障资格。

  被拆迁的房屋,五年内其建筑面积按拆迁面积或补偿款除以当时所在拆迁范围内的补偿标准计算;五年后可不计算该处房屋面积。

  中等偏下收入等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资格的条件: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具有县城常住户口;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原则上在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x倍以下;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xx平方米以内,且住房建筑面积总和在xx平方米以内;

  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转让过住房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xx平方米以内,且住房建筑面积总和在xx平方米以内。

  年满xx周岁的单身市民,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在xx平方米以内,且符合前述规定条件的,可独立申请住房保障资格。

  被拆迁的房屋,五年内其建筑面积按拆迁面积或补偿款除以当时所在拆迁范围内的补偿标准计算;五年后可不计算该处房屋面积。

  新就业职工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中专以上学历,毕业满x年以上;

  个人年收入原则上在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x倍以下;

  已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连续工作x个月以上;

  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无住房。

  年满xx周岁的单身,可独立申请住房保障资格。

  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具有县城暂住证的非本县户口;

  家庭(或个人)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原则上在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x倍以下;

  已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连续工作x年以上;

  用工单位在县城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满x年以上或出具x年以上完税证明;

  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无住房。

  已享受过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含货币补贴),购买限价房的家庭,不允许再次申请各类住房保障资格。

  (二)确立住房保障体系,实行分类保障

  为满足保障对象的不同需求,县政府向保障对象提供下列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指由县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租金标准每年公布一次(xxxx年租金标准为x元/平方米)。保障面积标准为家庭人均建筑面积xx平方米,每户建筑面积最低xx平方米,最高xx平方米。超过保障面积的部分原则上按市场租金的xx%收取;保障面积不足时,不足部分按租赁补贴标准发放补贴。租金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取,收取租金上缴财政国库,按收支两条线用于保障房维修和管理。

  保障对象优先解决xx岁以上的孤寡老人,失去劳动能力的大病患者,三级重度残疾患者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群体。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指县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家庭人均建筑面积xx平方米,每户建筑面积最低xx平方米,最高xx平方米。补贴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每年核定一次,并向社会公布(xxxx年租赁补贴标准为x元/平方米)。

  保障面积:保障面积标准×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人数。

  每月补贴总额:(保障面积-家庭实有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额。

  保障对象租住公房的,在核算保障面积时,相应核减租住公房的面积;自有住房经鉴定为危房的,在计算租赁补贴资金时,不再核减自有住房面积。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出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应适当低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价租金,一般不低于市场价租金的xx%。

  七、确保分配公平公正

  (一)健全准入机制。进一步完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健全住建、民政、公安、金融机构和居委会协作配合的家庭收入(财产)审核机制,认真履行职责,简化审核程序,加强日常管理,主动接受公众监督,确保配租配售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提交住房和家庭资产查询委托书,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县住建部门应随时受理廉租住房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受理申请两个月内须提供保障,及时、足额、按月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二)加强租售管理。要规范廉租住房住房合同管理,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载明租金水平、租赁期限、转借或转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住房市场租金指导价由县政府负责制定,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平台管理。提高保障性住房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功能,进一步完善各类保障性住房档案,并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及其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对受理的住房保障家庭信息及时录入,确保信息的完整、准确。

  (四)完善退出机制。保障对象因收入提高、另行购置或租赁其他住房等原因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应通过停止补贴、退出保障性住房等方式实现退出;对在规定期限内未退出的,可通过提高租金的方式实现退出;对骗取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的,以及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保障性住房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且x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八、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快在建项目的建设进度。xxxx年的安居工程建设任务x月xx日前完成土地手续和前期准备工作,x月底全部开工。

  (二)落实工作责任。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有关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督查督办和组织考核等工作。县住建部门负责制定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加强日常管理;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县发改部门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做好全县申报资金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使用和监管,督导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县国土部门负责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供地政策,落实用地计划。人民银行xx县支行负责研究制定相关金融信贷支持政策,并协调督导政策落实。县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全过程介入,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并追究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完善督导机制。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旬通报、月调度、季督查、半年小结、年底考核验收制度,进一步完善督导约谈制度,促进政策落实和工作推动。县政府每年要对项目建设、土地供应、资金配套、配建落实等重要环节进行不少于x次的专项督查,对资金、土地、配建等政策落实不到位、建设进度慢的部门,由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部门分管领导进行督导谈话,部门分管领导要写出专题检查报告

  (四)严格考核奖惩。县政府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纳入政府民心工程和政府城建重点工作,并纳入对相关部门年度责任目标的考核内容。建立严格的责任、目标、政策、考核体系,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责任明白卡,将责任落实到人。实行住房保障工作“一票否决”,对未完成责任目标的部门,取消其各类评先资格,并向县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县监察局会同相关部门视情况启动问责程序,依法对有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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