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xx市机动车保有量快速提升,新能源汽车日益普及,在城市核心区和老旧居住区表现尤为突出的城市停车问题,亟待在城市发展过程中予以解决。与此同时,解决停车问题,提升街区品质,让居民感受美好生活,也是建设美丽xx、宜居xx的重要抓手。为进一步提高xx市城市停车设施的建设水平,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停车设施资源,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依据国家、xx省、xx市现行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结合xx市社会经济和城市交通发展实际情况、未来发展趋势,总结实践经验,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xx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停车场(库),包括专用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及路内停车位。
城市停车设施的配置应坚持节约资源原则,贯彻“供需统筹、以供定需”,“区域差别化”的基本理念,明确“配建为主、公共停车为辅、路内为补充”的供应结构,规范“分区、分时、分类、分价”的管理,保障静态交通配置合理,使用方便。
城市停车设施的形式应因地制宜。根据停车设施需求和供应分布状况,合理选用地面停车场、地上停车楼(库)、半地下停车库、地下停车库、路内停车和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库)等不同形式。
城市停车设施的建设,除符合本导则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xx省、xx市现行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术 语
停车场
供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及地上、地下构筑物。一般由出入口、停车位、通道和附属设施组成。
停车库
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建(构)筑物,包括封闭、敞开的单层、多层、地面及地下车库。
机动车停车设施
专供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停放的停车设施。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专供不具备动力装置驱动,或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停放的停车设施。
配建停车场(库)
各类建筑工程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工程内各类人员,以及外来人员提供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
公共停车场(库)
为社会车辆提供公共停车服务的停车场(库)。
路外公共停车设施
在道路用地红线以外专门设置的停车设施。
路内公共停车设施
道路用地红线以内,用交通标线、隔离设施划设的供车辆停放的场地及设施。
泊位
停车设施中为停放车辆而划分的停车空间或机械式停车设施中停放车辆的部位,它由车辆本身的尺寸加四周必须的空间组成。
当量小汽车
以 x—x 座的小客车为标准车型,作为各种型号车辆换算配建泊位的当量车种。
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库)
采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存取停放车辆的停车场(库)。
充电桩
可固定在地面或墙面,安装于公共商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建筑和居民小区停车场或充电站内的充电设施。
停车诱导系统
以多级信息发布屏为载体,提供停车场(库)的位置、空车位数据等信息,指引驾驶员停车的系统。
机动车最小转弯半径机动车回转时,当转向盘转到极限位置,机动车以最低稳定车速转向行驶时,外侧转向轮的中心平面在支xx面上滚过的轨迹圆半径。
基本规定
停车场(库)的建设应符合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停车场(库)的选址和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xx省、xx市及xx市现行相关规范的规定。与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交付。
配建停车场(库)是城市静态交通设施建设的主体。城市机动车泊位供给总量宜控制在城市机动车总量的 x.x-x.x 倍。
本导则所称的建设项目指xx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类建筑及其它建筑等相关建设项目。
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设施,应面向社会开放使用。鼓励非公共建筑自用停车设施对社会开放。
坚持节约利用资源原则,综合利用城市土地资源,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库)、地上立体停车楼、地下停车库。
结合公共交通系统,建设与公共交通枢纽相匹配的停车设施。
公共停车场(库)宜划分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置专用标识,条件允许时,可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车道。
城市停车泊位可依所在地区、道路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停车泊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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