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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用水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
时间:2021-04-14 12:27:40 网站:文库114

非居民用水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xx省物价局、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xx省水利厅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和《xx市关于加快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方案》精神,参照《xx市主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范围

  城镇公共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户。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特种行业用户和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单位暂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城镇自备水源用户取水,按照xx省征收水资源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职责

  城镇公共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组织制订本市用水定额,并具体实施主城区公共供水企业自来水管网到达区域内非居民用水户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四条:定额水量的核定原则

  城镇公共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非居民用水定额的核定、调整和考核工作。用水定额实行动态管理,按年核定、按季下达、按季计费,核定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用水定额核定主要采用定额法和统计法两种方法:

  定额法是根据xx省质量技术监督局、xx省水利厅发布的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DBxx/Txxxx-xxxx),结合用户的节水管理水平,核定用户每季的用水定额。定额法主要适用于国家、省或本市发布有用水定额标准,且用水结构相对稳定、具备考核条件的用户。

  计算公式为:季用水定额=用户各季被考核指标的数量×用水定额标准。

  统计法是根据用户前三年各季加权平均(权重分别为前一年xx%、前二年xx%、前三年xx%)用水量,结合用户的节水管理水平,核定用户每月的用水定额。统计法主要适用于国家、省或市县没有用水定额标准规定,或者用水结构不稳定、不具备定额法考核条件的用户。

  计算公式为:季用水定额=用户前三年各季加权平均用水量。

  用户因生产经营发生较大变化或其他特殊情况,要求调整用水定额的,应当持申请表、有关证明材料和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等资料到城镇公共供水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用水定额调整手续。

  第五条: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用水量分为三档:第一档为超定额xx%(含)以内的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按照基准供水价格标准的x.x倍加收水费;第二档为超定额xx%至xx%(含)的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按照基准供水价格的x倍加收水费;第三档为超定额xx%以上的用水,除正常缴纳水费外,按照基准供水价格标准的x倍加收水费。

  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超定额用水量部分,价格按照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标准的x倍、x倍、x倍收取。

  第六条:加价项目和计费周期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按照基础供水价格加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按照用户定额用水计划量,实行年度下达,分季度核算超用水量原则。用水单位季度内用水超出定额计划量,超用部分按超定额标准执行,超用水量不累计,下季度按正常季度量考核;季度内用水结余部分结转至下一季度合并使用;跨年度水量不累计、不结转。

  根据供水企业取水量、日常供水承载量及用户总体用水需求,季度水量一般按照平均使用原则;根据用水单位实际用水需求可采取不平均使用或平衡使用原则。

  第七条:季度定额水量的增、减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增加用水户当季度的定额水量:

  (一)生产发展、规模扩大,产品结构或者用水性质发生变化导致用水量明显上升,造成超定额用水,且通过水平衡测试或落实各项节水措施的;

  (二)配合市政工程施工(供水、排水、电力、煤气、通信的管线和配套施工;市政绿化施工;公共设施施工;市政道路施工;轨道交通施工)造成超定额用水的;

  (三)内部地下供水管网突发爆管造成超定额用水的;

  (四)因水表计量误差因素,造成用水户实际用水量与抄见水量不一致,导致超定额用水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扣减用水户下季度的定额水量:

  (一)未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或者未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帐,未按规定完成节水统计调查表,逾期不改正的,扣减xx%以下季度定额水量;

  (二)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未按规定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逾期不改正的,扣减xx%以下季度定额水量;

  (三)未按规定使用节水型的产品(含冷却塔)、或者未安装节水、防溢装置及集中洗车未使用节水洗车设备的,扣减xx%以下季度定额水量;

  前款规定扣减xx%以下季度定额水量的,可根据用水户用水的具体情况,按照x%幅度递增;数项扣减的,合计幅度不大于xx%。

  第八条:季度定额水量的复核与告知

  城镇公共供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x月xx日前核定出用水户年的用水定额、并根据用水户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将定额用水量分解到四个季度,书面告知用水户并向社会公示。

  城镇公共供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第三个月xx日前核算出本季度定额水量超用情况并告知用水户,用水户应在接到通知后x个个工作日内就超用水量是否提出异议做出书面回复。

  第九条: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的收付

  城镇公共供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季度末将本季度超定额水量的用水户超用情况通知公共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于次月x日前根据超用水量核算出累进加价水费,并向用水户发送缴费通知单。

  用水户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向公共供水企业支付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

  第十条:统计报表要求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报送以下报表:

  (一)每年x月xx日前将上年度超定额累进加价收支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给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城镇公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每季定期向城镇公共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用水户用水情况的有关资料。如用水计量表具的抄表时间、抄见量、抄表部门等批量发生变动的,应当在每月提供用水户用水情况前,将情况说明书面报告给城镇公共供水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用水计量要求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提升智能远传计量数据比例,提高用水计量的及时性,加强对用水表和流量计等强检计量器具的管理,按时、准确抄见用水户水表。如发生表位堆埋、水表故障等不能抄见的,应当在抄表状态栏中予以说明。因表计因素导致用水户超定额用水的,需提供勘误证明。

  对公共供水企业抄表的日差问题,可采取日均水量乘以核定周期天数的计算方式予以校正。

  第十二条:超定额加价水费用途

  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作为公共供水企业收入,用于节水管理、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城镇公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提取不超过xx%(含)的加价收入,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用水户进行奖励,用于用水户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第十三条:单独记账与公开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对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收入单独记账,并在其年度成本信息公开中加以说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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