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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
时间:2019-05-17 12:52:42 网站:文库114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一)
  
  犯罪嫌疑人:秦xx,男,19xx年xx日生,民族:汉,籍贯××省××县人,文化程度:初中文化,单位及职业:无业,住址:捕前住××市××街××号。
  
  违法犯罪经历:犯罪嫌疑人20××年7月30日因抢劫、盗窃罪被××市××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年元月18日释放。20××年2月29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市公安局逮捕。经我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秦xx有下列犯罪事实:20××年×月×日17时许,秦××和其女友等人酒后准备到田××(另案处理)家玩。行至机械厂家属院194号时,遇到为帮助料理丧事的黄××,黄××说:“……敢从这儿过就弄死你。”秦××将女友送至21排房后,遂即叫田××等人返回原处,用随身携带的剔骨刀照黄腹部猛刺一刀,尔后逃窜。黄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系被他人用刀刺伤腹部致胰十二指动脉破裂及下腔静脉破裂大出血引起重度失血性休克循环衰衰竭死亡。
  
  上述事实有证人王××、李××等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现场勘查笔录及作案凶器剔骨刀一把为证,秦××对所犯罪行亦供认不讳。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故意杀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xx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19xx年x月x日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二)
  
  被告王××,男,现年××岁,××市人,×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市南郊区双港乡双港村。被告王××自幼上学,初中毕业后务农。20××年××月××日被拘留,20××年×月×日被逮捕。
  
  被告人宫××,别名宫××、宫大×、男,现年××岁,××省东阿省人,×族,初中文化,原系××市红旗运输场工人,家住××市河西区大沽路1325号内24号。被告人宫××自幼上学,初中毕业后到红旗运输场做工。20××年××月××日被拘留,20××年×月×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男,现年××岁,××市静海县人,×族,高小文化程度。原系××市南郊区建筑公司工人,家住南郊区南羊乡南羊村。被告人张××,自幼上学,后在乡里务农,1985年参军,4年后复员到××市南郊区建筑公司做工。20××年××月××日被拘留,20××年×月×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宫××、张××轮奸一案,经本局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的预审和调查,证实上列被告人犯有如下罪行:
  
  20××年××月××日下午,被告王××将被告宫××、张××纠合到家中,计议外出拦截妇女。当日晚8时许,被告王××身带菜刀一把,伙同被告宫××、张××骑两辆自行车沿津沽公路东行,至后辛庄双洋渠桥上等候拦截妇女。当未婚女青年宋××与对象季××骑车经过时,三名被告上前将宋、李截住,被告王××、宫××以诬陷李是“刘二”,与刘有仇为借口,将宋、李劫下自行车,王、宫二被告对李恫吓,被告张××上前一拳将李打倒,抢走李的军帽。在宋、李二人苦苦哀求时,被告王××掏出菜刀威胁,()并用刀背猛砍宋、李背部。将宋、李劫持至桥南后辛庄稻场内。被告王××用菜刀拍李的头部,进行威逼,并伙同被告张××将李看住,被告宫××将宋带至稻地沟内,以暴力捺倒,强行奸污。尔后,被告王××、张××将宋轮流奸污,三名被告为了发泄兽欲,各将宋轮奸两次,并在轮奸时以下流言语、猥亵动作肆意蹂躏。被告宫××还对宋百般侮辱、毒打。宋被害后痛不欲生,身心健康受到极大摧残,后果极为严重。被告王××等三人轮奸宋××后,约晚10时许,行至双港大队附近又遇上正在谈恋爱的男女青年古××、赵××,三被告欲对赵进行污辱,后因王××与古相识未得逞。被告人王××品质恶劣,流氓成性,从20××年至20××年先后与刘××等三人进行流氓活动,并有结伙盗窃工业用铜400余斤、橡胶200余斤等犯罪行为。在轮奸妇女犯罪活动中积极纠合同伙,并手执凶器,威逼被害人,以暴力强奸妇女,是轮奸集团的主犯。被告人宫××一贯打架斗殴、流氓、盗窃,先后被拘留教育两次,在轮奸妇女犯罪活动中,积极参与拦截妇女,首先进行强奸,并毒打、恐吓被害人,是强奸集团的从犯。被告人张××一贯目无法纪,因拦截妇女,殴打民警、保卫干部,分别受过开除团籍和行政拘留处分。在轮奸妇女犯罪活动中,趁机进行抢掠、毒打、恐吓被害人;并参与强奸蹂躏妇女,是轮奸集团的从犯。
  
  综上所述,被告王××、宫××、张××三人一贯为非作歹,屡教不改,竟以暴力胁迫手段持刀轮奸未婚女青年,情节极为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9条的规定,构成强奸妇女罪。为此,将本案依法移送你院审查起诉。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局长××
  
  20××年×月××日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三)
  
  犯罪嫌疑人丁××,绰号“大元”,男,1981年2月10日生,出生地××省××县,身份证号码××××××××,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县××镇××村,暂住××市××区××路××号。
  
  犯罪嫌疑人牛××,男,1975年11月18日生,出生地××省××市,身份证号码:××××××××,汉族,无业,捕前住××市××厂宿舍。
  
  犯罪嫌疑人方××,绰号“二狗”,男,1986年7月16日生,出生地××省××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市××商场营业员,捕前住××市××厂宿舍。
  
  犯罪嫌疑人丁××、牛××、方××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于20**年7月20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26日被依法逮捕,先羁押于××市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丁××、牛××、方××涉嫌涉嫌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一案,由××市公安局于20**月7月19日发现并立案侦查,20**年7月20日将犯罪嫌疑人一举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丁××、牛××、方××涉嫌涉嫌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20**年7月15日中午,租住在本市××宾馆的犯罪嫌疑人丁××和牛××、方××因吸食毒品的需要,由丁××出资并叫牛××、方××到本市××区××路××号王××(另案处理)的暂住房处购买毒品海洛因8克。犯罪嫌疑人丁××和牛××、方××共同吸食部分后,商定将剩余毒品参杂脑复康药物后贩卖给他人。当晚,经犯罪嫌疑人丁××电话联系并安排,牛××携带毒品海洛因4克到××区××路的××桥贩卖给朱××(另案处理),得款1200元;次日中午,犯罪嫌疑人丁××、牛××、方××采用同样手段,在本市××区××饭店将毒品海洛因约3克贩卖给冯××(另案处理),得款850元。20**年7月19日晚,犯罪嫌疑人丁××又指使牛××向王××购买毒品海洛因8克。犯罪嫌疑人丁××、牛××、方××吸食部分后,于当晚在××宾馆215房间内再次向冯××贩卖,交易中牛××、方××被民警当场抓获,缴获毒品海洛因6克,犯罪嫌疑人丁××逃离现场后当晚被抓获。
  
  又查,20**年6月16日晚,犯罪嫌疑人丁××、牛××、方××窜到本市××镇××歌舞厅,以收取保护费为名向歌舞厅老板赵××强行索取人民币1200元。
  
  20**年6月1日晚,犯罪嫌疑人丁××将汽车停在本市××区××路口,开车门时撞倒了其摩托车的被害人郑××,当郑××要求赔偿时,遭丁××殴打致轻伤,后丁××扬长而去。
  
  20**年6月16日下午,犯罪嫌疑人牛××因其朋友与人赌博时,对方出“老千”,牛××即找到丁××、方××等人到本市××镇××村欲与对方斗殴,后因为对方已经离去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当场缴获的毒品(海洛因)6克,郑××、赵××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丁××、牛××、方××的供述,毒品鉴定结论。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犯罪嫌疑人丁××多次积极纠集并出资购买毒品,且指使同伙销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本案贩卖毒品罪的主犯;犯罪嫌疑人牛××、方××,听从犯罪嫌疑人丁××指使,购买、销售毒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本案的从犯。犯罪嫌疑人丁××随意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犯罪嫌疑人牛××纠集同伙殴打他人未遂;两人犯罪情节较重,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本案寻衅滋事罪的主犯,犯罪嫌疑人方××犯罪情节较轻,是本案寻衅滋事罪的从犯。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丁××、牛××、方××以买入后转手卖出部分毒品的手段,从中牟利;以暴力手段殴打他人,以语言恐吓并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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