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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两委干部培训班讲话(村(居)两委关系的现状的调研报告)
时间:2019-05-21 12:37:50 网站:文库114

文章标题:村居两委干部培训班讲话(村(居)两委关系的现状的调研报告)

在村“两委”干部培训班上的讲话
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组织中最重要的两个组织,就像家庭的夫妻,俗话说,夫妻同心,其力断金,和睦生财,家和万事兴!村(居)两委的关系如何,上任后思想是否统一,行动是否一致,从小处来说,将直接影响村(居)班子自身形象和工作效率,从大处来说,将影响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影响到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甚至影响党在农村的执政地位。因此,今天和大家一起,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立场,共同探讨在村民自治条件下,如何协调村“两委”关系问题,对村“两委”的职能地位,作用义务,工作机制等等,谈些个人看法。由于身份、工作、语言等方面的限制,本人对农村情况不甚了解,因此,只能从理论上说些个人看法,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村(居)两委关系的现状
行政村是我国行政区划体系中最基层的一级。村民自治,以村建立村委会并设党支部,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一“特”,也是我党领导下的中国农村民主政治的一个伟大创举。自古以来,村庄就是社会的一个基本单元,但古代的村指的是自然村,我们现在所讲的是指行政村。行政村早在商代时期就了,那时称之为邑、里。开始叫邑,后来叫里,里设有“里君”“里人”等一类的主管官员。唐朝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每里设里长一人,掌管户口,治安,催办差役、皇粮等。明代实行里甲制度,乡下以千户为一里,城里则称为坊,近城则是厢,由富农为里长,里长十年一换,其余的一百户为十甲,每一甲有十户,设立甲首一个,又有里正、甲正,掌管田粮和户口册。

清代乡村中的行政组织,名称五花八门,极其繁杂,有称里、社、铺、厢、保、村、营、圩、甲、牌等等。大家比较熟悉的是保甲制,“以10户为1牌,10牌为1甲,10甲为1保,”民国成立之初,曾废弃了保甲制度。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曾在《县组织法》中规定区以下每百户为乡(镇),乡镇以下每25户为闾,闾以下每5户为邻。但蒋介石为便于围剿红军,将原有闾、邻等自治组织一律撤销,又恢复保甲制,对农村实行联保连坐。

古代的村政都具有经济、宗教、安全等多方面的功能,甚至是兵民一体的建制。而国民党时期的保甲制,实际上是把农村变成了一个大囚笼。历史上的行政村都为便于统治而设立的。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人民当家作了主人,村民有了集体经济和其他公共利益,才有了真正意义上村民自治。

新中国成立以后,1958年之前建立的是乡(行政村)的政权体制,1958年至1983年实行的是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三级所有,分组核算,队为基础”的体制。七十年代末,由于分田到户,人民公社、大队、生产队纷纷瓦解,为了填补公共事务管理制度真空,中国第一个村民自发组织的群众自治性组织——村民委员会,于1980年2月在广西河池地区宜山县三岔公社合寨大队(现为宜州市屏南乡合寨村委会)果作自然村诞生,并受到了中央高层的重视。81年中央在进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试点工作的同时,也在全国部分农村进行建立村委会的试点工作。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议明确把“在农村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内容。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村民选举产生。1983年10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中要求,在改革政社合一的农村管理体制的同时,按照村民居住状况(一般是在生产大队的基础上)设立村民委员会。1985年前后,村委会在全国各地普遍建立起来。在认真总结了各地实施村委会经验的基础上,1987年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并于1988年6月开始试行。经过10年的实践考验,1998年九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正式予以实施。

如今,村组法已实施近二十年,村委会、党支部普遍都经过了六七轮的换届选举。客观地说,村民自治体制对于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加快我国基层民主政治进程,稳定农村政治局面,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初生之物,其貌必丑”,存在问题也不少,比如竞选影响邻里和睦、郁选、黑恶及封建势力介入、为选而选等等。其中一个普遍的问题就是两委关系难协调的问题,这一问题,可以说是跨世纪的全国性的大难题。

我国农村在公社化年代,实行党的一元化领导,党政不分,或者是党政合一;村组法实施后,实行的是党政二元治理结构,通俗地说,就是一个行政村既有村委会又有党支部。那么,村(居)委会与党支部究竟是什么样的关系?如果仅从理论和制度上看,相信大家对有关法规都作过研究,两者的关系应该是明确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中


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这实际上是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党组织对村民自治的领导地位、职责和工作方式。毫无疑问,党支部是领导核心,村(居)委会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党支部与村(居)委会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通俗地说,党支部是董事会,村委会是经理班子,支部书记应当是村里一把手,村主任是第二把手,其他组织成员是助手。可是,《村组法》只是明确了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和基本工作职责,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方式方法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和完善。在具体工作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时,两委成员能否正确处理相互关系呢?答案是:未必。

应当肯定,这几年,我区多数村(居)两委班子是团结的,出了一些村(居)“好搭档”典型和经验。但问题不少。

(一)争论村委会和党支部谁大谁小、谁说了算的现象比较普遍。

一是认为“党支部既然是领导核心,就应该包揽村里的一切事务。”目前,仍有不少党支部书记认为党支部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就是要对村里的事务说了算,不然的话就是被架空了,就体现不了党的领导,因此,不管大小事务都要亲自过问,都想说了算。这种认识显然是不正确的。党支部统揽全局,但不能包揽具体事务。在村民自治体制下,党支部必须改变传统的思维方式,健全党支部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对于村委会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该支持并放手让他们自行办理。

二是有些村委会干部认为“党要管党,党政分开,党组织管好你的党就行了,不要插手村政具体事务”。有的甚至认为“村民选干部,不要党支部”,“书记管党员,主任管村务”,“村民要自主,不用镇政府”等等。这些显然也是不正确的。因为党的领导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空话和口号!特别在农村基层更是如此。中央对村党支部建设提出的“五个好”要求(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班子、队伍、经营机制、路子、制度),其中之一,就是要有一条发展经济的好路子。经济工作是党的中心工作,党组织领导经济工作责无旁贷;村里的重要事务,当然要由村党组织把关定向,也需要乡镇政府的业务指导。

三是部分村干部认为“实行村民自治,村党支部的作用不大”,认为村委会的作用应该比村党支部大,村委会代表村民管理村里的事务,党支部只要管好村里那几个党员就行了,其余没什么作用。这种认识显然也是错误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要“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村民自治必须在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这一点决不能动摇。

四是部分新当选的村委会干部认为“村委会比党支部的权力大,党支部得听村委会的。”理由是“村委会是全体村民选的,党支部则是占村民人数很少的党员选的,村委会比党支部拥有更广泛的群众基础。”有的村主任甚至说:“你那个书记是三十个、五十个党员选出来的,我这个村长是全村几千个村民选出来的,所以我这个村长真正是代表了全体村民的利益。”因此,工作中只讲对村民负责,不讲对党支部负责,甚至与党支部唱对台戏。这些自然是非常错误的。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否定党的领导,就等于否定了社会主义制度。最根本的问题不在于是谁选的,是多少人选的,而在于选出的人是否代表党和人民的利益。再说,由于许多村委是第二轮投票以多数票当选的,你得赞成票占村民总数的百分比是多少,心里应该有数。

五是认为“村委会主任是村民选的,代表村民利益,党支部书记是可以由上级党委任命的,代表上级党委政府的利益,所以,村里的事不能由支部书记说了算,要由村主任说了算。”还有的同志说,村委会是村集体的法定代表,是法定代表当然就要管帐、管钱、管人,村主任就得说了算!否则就不是村民自治;再说,村里的事情办不好,村民不会去追究你党支部的责任,哦,大权你党支部抓着,责任我村委会担着,天底下那有这等好事;如果是支部书记说了算,那他就只听上级党委的,不会捍卫村民利益。这种思想也是不对的。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直接的出发点是尊重和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最直接的目的是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并不是由原来的支部书记说了算,改成由村主任说了算。

(二)由于存在以上认识误区,村“两委”运作过程中常常出现一些矛盾和问题。

一是各管各的事。村“两委”各管一块,各行其是,形成“主任管村务,书记管党务”的局面。一方面,有的村主任在村里唯我独“尊”,关“门”行事,工作不商量,不请示、不汇报,不把党支部放在眼里,“皮包夹在身上,公章吊在裤头上”,想怎么干就怎么干。另一方面,有的村党支部书记放松甚至放弃了在村级组织中的领导责任,成天只搞党务,疏于、怯于过问村务,“井水”不犯“河水”,和村主任老死不相往来。“两委”成了“两驾马车”、“两张皮”,甚至形成各行其是的不良局面。

二是各唱各的戏。村“两委”互相揽权,唱“对台戏”。一些支部书记工作方式还停留在“支部一言堂”阶段,管理方法仍沿用“里外一把手”的传统套路,党支部包办或代替村委会的工作,常常越权越位,忽视发挥村委会的职能作用。个别村主任则只讲对村民负责,不讲对村党支部、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与《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对立起来,把村民自治与党的领导对立起来,淡化党支部核心地位,拒绝组织监督,对上级布置的任务不听,召集开会不到,支书商量工作不配合,甚至与村党支部唱反调。

三是各拉各的人。有的村委会主任或村委会成员,甚至村党支部的选举,由于掺杂着血缘、宗派、地缘,甚至是不良势力或外来势力干扰,选出的村“两委”干部往往成为一方利益的代表,造成了拉一帮人,给一方造福的局面;还有的村主任竞选时迎合一些群众的不正常心态,乱承诺,当选后为兑现承诺,亦不顾镇、村工作大局,不惜损害与村党支部间关系,诋毁、拆台、办事不公、拉帮结派、明争暗斗等现象时有产生。有的村支书为了保住或巩固自己的地位,一方面在选人上专权。他们以村民素质不高为由,在“直选”中不尊重民意,强行让村民选自己圈定的人选。若自己圈定的人当选,则以推荐者自居,把其当选看作是自己的恩赐,在工作中只能一切听从自己,服从自己。若群众推荐的人当选,则百般刁难,处处设障。另一方面,不关心“直选”干部的成长。他们本着“育了苗子,夺了位子”的思想,不关心“直选”非党干部的成长,特别在他们入党问题上百般阻拦。另外,在党员纳新时,搞“近亲繁殖”,总是面向本家族和本派系成员,而外姓家族或非本派系成员即使条件都合格也通不过,导致出现了党员发展以家族或亲戚关系划线、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畸形现象。

(三)两委矛盾的负面影响。

作为村一级两个主要组织之间的关系不好,甚至形成矛盾或势不两立的局面,其负面影响不言而喻:

1、影响了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两个组织对发展村级经济等重大事务负有重要责任,如果两个组织间经常争权夺利,互相扯皮而放松了对经济工作等重大事务的管理,必将导致村集体和村民的经济利益受损,进而引起农村的不稳定。

2、影响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最主要的载体就是村民自治,十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项工作已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广大村民的民主意识、民主素质和民主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但两委关系的紧张挫伤了村民政治参与热情,违背了村民选举初衷,影响了村民自治的深入开展。

3、削弱了党在农村的领导地位。一方面,由于两委关系不协调,一些村委会和党支部互不服气,村委会不接受党支部领导,一些重大决策不征求党支部意见,在一些问题处理上唱“对台戏”,上削弱了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权威性下降。另一方面,个别党支部书记成天忙于争权夺利,放松了党的自身建设,党员队伍的管理教育和发展工作不正常,党员队伍老化、弱化现象,先进性作用发挥不好,有的地方还形成了支部书记对政治资源的垄断,甚至出现了党支部家族化的现象。一些老党员干部思想保守,对新上来的村干部心存疑虑,害怕其入党后进一步抢了自己的地盘,打破自己对政治资源的垄断,所以在党员发展上积极性不高。上级要求他们发展党员,他们就往往选自己的子侄,选自己家族的成员,使党支部成了某种意义上的家族、宗族的“党支部”。党员队伍老化、干部后继乏人、党支部家族化,严重影响了农村党组织的战斗力、代表性和先进性,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受到削弱。

4、影响农村社会稳定。有的村干部只向村民负责,消极对待乡镇一级党委和政府布置的工作,形成“政令不通”。个别甚至违背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对村民乱承诺,打着为民请命、谋利的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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