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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对加强党的制度建设的贡献
时间:2019-05-22 06:38:01 网站:文库114
【关键词】邓小平/建党理论/党的制度建设
【正文】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事业胜利前进的根本保证,党的建设的水平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进退。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在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同时,也以极大的精力狠抓党的建设,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逐步走出了一条不靠搞政治运动,而靠严肃党的纪律,改革和完善党的制度来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的新路子,对党的制度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
(一)总结党的历史经验教训,阐明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了把党建设成为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坚强核心,邓小平不仅大力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建设,而且十分重视党的制度建设。他在总结党的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作了深刻的阐述。1980年8月,他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就明确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所以,“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1](p.333)。他还针对当时实际情况,指出:“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还存在不少的弊端,妨碍甚至严重妨碍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如不认真改革,就很难适应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我们就要严重地脱离广大群众”[1](p.327)。其后不久,邓小平在同意大利记者奥琳埃娜·法拉奇谈话时也指出,今后要避免或防止“文化大革命”这样的悲剧在中国重演,就“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1](p.348)。邓小平的这些论述表明,只要我们党的“制度健全了,大家都受制度的制约,都按制度办事,我们党的建设,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一定能够健康发展,一定能够不断地从胜利走向胜利。”[2](p.353)
邓小平关于制度建设重要性的思想,在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得到了充分反映。《决议》在分析、总结党的制度建设方面的经验教训时明确指出,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我们没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致使党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滋长起个人专断、个人崇拜的现象,也使党和国家难于防止和制止“文化大革命”的发动和发展。据此,《决议》提出:“必须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使社会主义法制成为维护人民权利,保障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制裁犯罪行为,打击阶级敌人破坏活动的强大武器。决不能让类似‘文化大革命’的混乱局面在任何范围内重演。”“必须把我们党建设成为具有健全的民主集中制的党。”[2](p.158,p.160)根据邓小平关于党的制度建设重要性的论述,党的十三大指出:“切实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对于党的正确路线的巩固和发展,对于党的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对于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十分重要”[2](p.366)。并提出我们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党的建设上走出一条不靠搞政治运动,而靠改革和制度建设的新路子”[2](p.370)。这是我们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加强党的建设实践过程中,总结出来的新时期党的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也是邓小平对党的建设理论的一个重要贡献。
(二)指导党章的修改,从根本上加强党的制度建设
党章是党内的根本大法,是党的制度建设的根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要在制度建设方面拨乱反正,恢复原有的好的制度,进一步加强党的制度建设,必须修改受极“左”思潮影响的党章。1980年1月邓小平在中央召集的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指出:“九大、十大搞的党章,实际上不大像党章,党员有些什么权利和义务,究竟怎么样才算个共产党员,不合条件怎么办,都没有规定好,需要修改。”[1](p.269)
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在讨论《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改草案)的同时还讨论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准则》共有12条,从不同的侧面规定了党内政治生活所应遵循的原则。《准则》作为党的一项根本性的重要法规,“是对党章必不可少的具体补充,它对发扬党内积极因素,克服消极因素,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3](p.439),体现了邓小平加强党的制度建设的思想。这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的制度建设的第一个重大举措。
十二大前夕,邓小平根据形势的发展和我们党自身状况的变化,明确提出了修改党章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即必须适应新时期的历史特点和需要,针对党的现状,对党员和干部提出更高、更严格的要求,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把党建设成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坚强核心。在邓小平的指导下,党的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对十一大党章作了很大修改,对党的民主集中制和党的干部制度等作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彻底纠正了九大、十大党章中的错误,消除了“左”的影响,继承和发展了七大和八大党章的优点,成为一部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比较充实、比较完备的党章。
1987年11月,党的十三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对十二大党章中的部分条文又作了修改。如规定了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后,企业党委对企业的各项工作还要继续发挥监督保证作用等十项内容。这些修改体现了邓小平关于扩大党内民主,实行党政职能分开,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精神。党章的修改和充实从根本上加强了党的建设。
(三)提出党政职能分开的原则,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
党的领导制度,一是指党自身的领导体制、领导方法和组织形式;二是指党在国家和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制度,包括领导体制、领导方式、领导方法和组织形式、工作机构等内容。我们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是国家宪法明确规定了的。要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就必须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邓小平指出:“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努力改善党的领导”[1](p.268),又说“我们要改善党的领导,除了改善党的组织状况以外,还要改善党的领导工作状况,改善党的领导制度”[1](p.269)。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党的无产阶级先锋队作用,才能更好地实现宪法赋予的党领导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主义事业的使命。
长期以来,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中存在党政不分的现象。这种领导体制使得党组织混同于国家机关,甚至凌驾于国家机关之上,把本来属于国家机关的权力也掌握在自己手中,包办代替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使党组织陷于具体行政事务

,实际上削弱了党的领导作用,降低了党的领导水平。因此,邓小平提出党政分开的原则。党委的领导,主要是政治上的领导,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邓小平在谈到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时,就提出要“真正建立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政府从上到下的强有力的工作系统。今后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都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讨论、决定和发布文件,不再由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发指示、作决定。政府工作当然是在党的政治领导下进行的,政府工作加强了,党的领导也加强了”[1](pp.339~340)。他还提到要“有准备有步骤地改变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经理负责制,经过试点,逐步推广、分别实行工厂管理委员会、公司董事会、经济联合体的联合委员会领导和监督下的厂长负责制、经理负责制”。并指出“过去的工厂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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