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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现代执法观念的系统研究/贺轶民法律论文网
时间:2019-05-22 07:16:01 网站:文库114



[题 目] 检察人员现代执法观念的系统研究

[摘 要] 本文在简要分析检察人员现代执法观念的基础上,综合论述了它的资源背景、价值基础和构成要素,最后分别论述了当下六种重要的执法观念,从而完成对此问题的系统研究。

[关键词] 执法观念 检察权 法律监督 系统研究

[目 录]

第一部分 序 言
第二部分 总 论
一、资源背景
二、价值基础
1、法的价值模式
2、检察权的位阶
3、检察体制的组织形态
三、构成要素
1、主体要素
2、内容要素
3、客体要素
第三部分 分 论
一、检察业务与政治理论
二、效率观念与客观观念
三、服务观念与监督观念
四、服从命令与独立执法
五、打击观念与预防观念
六、刑事观念与民事观念
作者信息:贺轶民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邮编:100026
电子信箱:heyimin3@sina.com 电话:13601240874或010-65014161

检察人员现代执法观念的系统研究

第一部分 序 言

观念,即思想意识,是人的意识范畴的问题,指客观事物在人脑里留下的概括形象。俗话说“江山易改、本性难移”,指向的就是人的观念。依此推论,检察执法观念就是检察工作在检察人员头脑里留下的概括形象。这种概括形象的形成,对个体的人来说是一种文化价值的种植,自然有其迁延的个性;对于一个民族来说,其整体观念则更是要因袭一个缓慢的历史进路,之间的影响因素非常复杂,在偶然的表象里面一定蕴含着进化的必然。而在这个进化的道路上,自然科学的惯性定律一样作用于社会科学,一个社会事件的运动也会相当程度地遵循惯性定律,于事件结束后的一定时空内继续行进,不会嘎然而止。
长期以来,我们对检察人员现代执法观念的认识还停留在支离破碎的比较分析上,往往关注一些比较分散的政治或者法律概念,诸如公正、程序等,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研究。这种状况常常会误导我们对执法观念作局部地、人为地机械剥离,尤其是强制嫁接国外的一些主流思想或者固守传统的观念,结果容易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导致检察肌体的强烈排斥。因此,有必要从揭示事物规律性的角度入手,对检察人员现代执法观念这一宏大的问题作一个精细的解剖,进而把握“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个新时代检察主题的精髓。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从系统研究当中真正认识清楚检察人员现代执法观念的问题,并将这一认识结果正确运用到我们的检察实践当中去。

第二部分 总 论

一、资源背景
中国古代的法家有着强烈的“峻法、酷刑”情结,这是春秋战国时期(早期法家的诞生时期)混乱的历史局面所决定的,由此产生的后果是几千年来对法的偏见。基于这一影子似的误解 ,伴随重农抑商和封建政治统治的不断深入,我们的民族习惯上便更为偏好儒家思想,并不断积淀传承,逐步形成具有显著东方人文特色的中华法系:民事和刑事合一、行政和司法不分。新中国诞生后,检察理论的资源背景才不断丰富,社会主义的政治构架为检察事业的蓬勃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理论和实践空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本土的资源和外来的资源更是交替作用,形成了历史转型时期斑斓的资源背景。
(一)前苏联的检察理论模式
列宁曾在《论“双重” 领导和法制》一文中提出“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为专职专责,不执行任何行政职能,受中央垂直领导,行使中央检察权”。在前苏联,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是与列宁的统一法制思想紧密相连的。十月革命取得胜利后,领导苏维埃中央执委会工作的中央委员会就检察机关的体制问题曾发生意见分歧,分歧的焦点在于:大多数委员反对地方检察官只能由中央委任并只服从中央节制的办法,主张“双重”从属制,及一切地方工作人员一面服从其所属中央人民委员部,一面又服从地方的省执委会。该委员会以多数票否决了地方检察官有权从法制观点上抗议省执委会及一般地方当局的任何决定,理由是:“双重”从属制是进行反对官僚主义集中制和维护地方当局的必要独立性并反对中央机关对省执委会人员之傲慢态度的需要。因此,列宁在《论“两重”从属制与法律制度——致斯大林同志转中央政治局》 一文中指出:“我实在难以想象,究竟能用什么理由来辩护中央执委会该委员会中多数人这一显然错误的决定。”列宁从统一法制和检察机关的职能的角度提出否决“双重”从属制,并就检察机关的职能指出:“检察机关与一切政权机关不同,检察长的唯一职权是监视全共和国内对法律有真正一致的了解,既不顾任何地方上的差别,也不受任何地方上的影响,检察长的责任是要使任何地方当局的任何决定都不与法律相抵触。”
新中国成立后,在参考前苏联检察理论模式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国情,就检察机关的设置是“双重”还是“垂直”模式以及检察权的归属问题也出现了很多意见分歧,这是影响现代检察执法观念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国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检察理论的发展
检察机关从国王的代理人发展到公诉取代自诉,最后形成现代的检察体制,历经了一个缓慢的历史进路。随着审判中心主义的兴起,自由市场经济向国家干预的市场经济逐步过渡,国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近些年来越来越多地开始对自己的检察机关体制进行改革。基本思路有:1、对上命下从的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在实务中已无纯粹行政式上命下从存在的余地,其独立性大大加强。如法国、德国等。2、检察机关在行使职务时更多地体现了公益代表人的性质,表现为检察机关在进行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活动时,法律要求其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情形一律加以注重,以及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执行机关之一,代表国家越来越多地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公民重大权益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及其他社会事务进行干涉。如英、美、日、法、德等国家。3、除审判监督权外,检察机关的一般法律监督权得到确认,即承认检察机关具有一定的法律监督职权。检察机关对任何机关、组织、个人遵守法律情况进行监督的一般法律监督权正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如美国、法国、俄罗斯等国家。
(三)中国法治理论思想家的匮乏
在中国历史上,法治理论向来没有生存的适宜土壤,古代中国的思想家也就自然没有形成系统的法治理论。在现代中国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进程中,更多地是依靠借鉴和移植国外的法治思想,这些国外的主流思想如何同中国的具体国情相调适,往往成了法学家们最大的现实困扰。而一个民族要真正踏上属于自己的法治道路,必然需要民族的法治理论思想家,当代中国的法治道路就面临着本土的法

治理论思想家相对匮乏的尴尬境地。一个本民族的法治理论思想家,首先必须全面深刻理解民族的历史传统、人文特点和现实状况,不能一味地扬弃因袭已久的、无所谓先进和落后的民族习惯,生硬地进行“洗脑式”的法治嫁接。毛泽东思想之所以是改变旧中国、建立新中国的锐利武器,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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