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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副区长利用危房改造受贿198万被判无期
时间:2019-05-22 07:31:47 网站:文库114
利用危房改造等职权受贿198万元,东山区原副区长高维宽前天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高维宽当庭表示要上诉。

  2001年12月,广州市纪委在查处广州市某集团公司有关人员违纪案件时,发现东山区原副区长高维宽有严重违纪的问题,经初查核实,于2002年1月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今年7月刚满60周岁的高维宽是广东省惠来人,1990年任东山区建委主任兼党支部书记,1995年担任东山区副区长,1998年至案发前,任东山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就在仕途最顺畅、权力达到最高峰的这一期间,高维宽的人生轨迹发生了巨大的裂变———几年来,高维宽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钟某、劳某、林某等人有关钱物(房屋)合计198万元。

  案例一

  审批补偿款收红包50万

  1998年下半年,因广州市内环路建设需要,必须在该年年底拆除环市东路食品批发市场,该市场可按有关规定获得补偿款330多万元。为了尽快得到补偿款,该市场投资方东山区某经济公司的总经理钟某多次以请高维宽吃饭和借其视察拆迁进度机会接触谈补偿款问题,并暗示会给好处。

  高同意钟某的要求后,授意区有关部门于1998年12月付给该公司首期补偿款250多万元,1999年初再付给80万元。

  为了表示感谢,钟某请高维宽到天河北某酒家吃饭,席间,高向钟某谈起小女儿到国外读书需学费和生活费5万美元一事。说者无心,听者有意。钟某马上表示“有同感”,他说:“高区长,我也有一男一女两个小孩,将来要是送他们出去读书还望你女儿多加关照啊。这样吧,我先给你50万元人民币,换成美金后再给你吧。”后来,钟某在其公司提取50万元人民币,到黑市换成6万多美元,将此款交给高维宽。高维宽已将此款用于其小女儿在加拿大读书。

  案例二

  帮完忙后直接开口要房

  1997年间,东山区立新房管站属下的越秀北丫叉巷两套公房,因使用年久,需拆后重建六层楼房,在楼房拆平重建过程中,由于没有办理报建和重建手续,被东山区城监大队发现后发出停工通知。与高维宽相熟的承建方包工头劳某请其出面帮忙,经高维宽带上区城监和规划局的人员到现场疏通后,工程顺利完成。

  事后,高到劳某工地查看工程时,突然指着旁边一幢楼说:“这幢房子我要了!”由于劳觉得给房不合算,便提出给钱,当时,高维宽正为女儿出国读书的资金犯愁,于是便答应了,并提出要30万元。于是,在1999年初的一天,劳某提着用塑料袋包好的30万元现金到高维宽的家里,由高的家人收下,高将此款用于房改及装修。

  案例三

  为违规房疏通获利118万

  1997年间,东山区东川房管站属下的启明横马路一套公房,也是因使用年久,需拆平重建为六层楼房,该楼房在由包工头罗某施工过程中,同样是由于没有办理报建和重建手续,被东山区城监大队发出停工通知,后来也是经高疏通而完工。事后,东川房管站原站长林某向某股份公司(投资方)无偿拿了该楼401房给高,面积89.2平方米。1998年初,高维宽以同样手段向林某要了一套面积118.31平方米的住房。上述两套住房,由于高一直没住,后交由林某卖了。同年6月,林将上述两套房子卖得款105万多元转到劳某公司账户上,由劳某转交给高维宽。高后来在此款中提取了50万,另交付有关税金7万多元,余下约48万元,高要求劳某投资到劳某正在兴建的某处房屋上,房屋建成后安排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子给高维宽。1998年初,林某将东川路某楼房6楼全层给高的同时,又将该楼房的第一层的一间约8平方米商铺送给高,高收受后对林某说:“我又不会做生意,你帮我卖掉吧。”经过林某转卖获得的8万元,也被高收下后用于个人消费。

  林某还在1998年8月,无偿送给高一套面积64.72平方米的住房。高维宽将此房给其二女儿住。高的二女儿于1998年7月在广州某师范学院毕业后,9月17日,高利用职务之便安排她到区财政局工作,但从未在此上班,也没领取过工资和补贴,却通过该局在2000年初参加房改,并由林某为其办理一切手续,连那5万元的房改款,也由林某“垫上”。

  庭审焦点

  两套房子未到手是否犯罪

  高维宽案于今年2月28日开庭审理。庭审时,对检察机关指控他先后收受贿赂款现金80多万元的事实,高维宽和他的辩护律师都没有提出异议;但对于1997年和1998年期间,他为东山区房地产管理局东川房管站与他人投资兴建的3个危房改造工程项目提供方便,让没有报建的违规工程顺利完成,后收受了房管站负责人林某贿送的房屋两套,转卖后得款人民币105万元的事实,他却矢口否认。

  高维宽当庭提出辩解。他说,当时林某确实答应给他两套房子,但后来他明确表示不要了,而且那两套房子具体的楼层和房号他都不知道,甚至后来房子卖给谁、怎么卖的,他都不知情;他的辩护人也为高维宽辩解说,虽然高维宽开始表示要两套房子,但后来他终止了这一行为,而且林某准备送给他的两套房子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因为林某作为房管站站长,没有权力送房子给高维宽。因此,指控他收受两套房子,证据不足。

  对于高和其律师的辩解,公诉人立刻给予明确的反驳理由。他们提出,高维宽确实没有收到这两套房子,但是这两套房子转卖后的款项却进了高维宽的腰包,因此指控高维宽收受林某两套房子是有事实依据的。

  法院最后认定,高维宽授意林某转卖两套房屋,并提取现金及将余下房款进行投资的事实已供述在案,林、劳的证言及相关证书也印证其供述。虽然房屋没有产权,但高通过转卖房屋使用权,从而得款105万余元,并用于个人支配,应纳入受贿数额内。房屋是否有产权,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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