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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简述与分析
时间:2019-05-22 08:02:24 网站:文库114

  资产证券化的简述与分析
  
  刘成江
  
  对于企业而言,传统的融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股权融资(增发股票)和债权融资(借入债务)。以上两种融资的方式各有其弊端,增发股票会稀释原有股东的股权;举借外债则会使企业的负债率增加,改变其财务结构。资产证券化正是弥补这两种弊端应运而生的产物。法经济学的理论认为,法律制度制定的目的在于有效地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增加社会财富,也就是以法律手段促进资源的最佳配置、促使有效益的结果的产生。资产证券化的出现,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法律制度的责任在于,如何将这一融资方式纳入法律轨道,使之规范化。因而对其进行法律分析有着重要意义。
  
  资产证券化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最引人注目的金融创新之一,对世界金融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资产证券化的试点也是被称为中国目前进行的最伟大的金融创新实践。本文主要从法律的视角阐述资产证券化的两大核心技术,希望通过其核心原理的论述,厘清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原理。
  
  以市场为基础的证券化融资活动包括两种证券化方式,即一级证券化(也称初级证券化)和二级证券化。 一级证券化是指资金需求者通过发行证券的方式直接向资金供给者融资,如发行股票、债券、商业票据等,即传统意义上的直接融资方式。二级证券化是指以一定的存量资产为支持,将这些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重新包装组合或分割后,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以发行证券的方式将这些资产转化成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是上述的二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集合(法律本质上是债权)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v ehiCle简称SPV),由其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分离和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的信用,转化成由资产产生现金流支持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并销售给投资者的活动。资产证券化按照基础资产的不同可以分为两大类,即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简称MBs)和资产支持证券化(Asset Baeked Seeurities简称ABS)。
  
  资产证券化的特征:
  
  (1)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资产信用融资方式,首先,资产证券化创造了将既存的静态债权转化为担保证券发行的流动的信用资产,是一种对存量资产进行证券化的过程。它不同于企业以其整体信用,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建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增量的证券化过程。其次,ABS权益偿付的来源主要是证券化资产及其所产生的现金流,信用评级机构也主要根据证券化资产的质量和交易结构的安全性来评定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由此就将证券的风险锁定在特定资产的信用上而与发起人的信用相分离。它既不同于以借款人整体信用承担偿付本息义务的一般的贷款和企业发行债券的融资方式,又不同于以还未发生的项目未来收益和项目资产本身作为还本付息来源的项目融资方式。最后,在资产证券化的操作中,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不存在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实现了直接接触,属于一种直接融资方式。这不同于通过银行为中介的间接融资方式。
  
  (2)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性融资方式,首先,资产证券化创造了一个SPV,将拟证券化的资产通过“真实出售”转移给SPV,实现了偿付能力与发起人破产风险的隔离。其次,证券化过程中一般会先将资产按照一定条件,进行分解、重组和配置,以便在发起人总体资产质量和信用等级不变的情况下,提高证券化资产的质量和信用等级。而且为提高证券化资产的质量,增加证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发起人往往还要在资产信用等级的基础上,由自己或信用良好的第三方对资产进行信用增级。这种融资方式优于传统的没有对资产进行加工而向银行借款融资形式。
  
  (3)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提供表外融资的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使得发起人在不增加负债的情况下,能够筹集所需要的流动资金。发起人将拟证券化的资产 “真实出售”给了SPV,就应当将证券化的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中剔除。这不同于传统的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通过股权融资可能动摇公司的股权结构,稀释原股东的股权。债权证券则代表了证券持有人对公司所享有的定期支付利息并支付本金的债权请求权,改变了公司的负债的总量与结构。
  
  (4)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低成本的融资方式,虽然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方式有很多项费用支出,如信用评级费用、账户托管费用、证券承销费用等等,但是资本证券化总的融资成本仍低于传统的融资方式。由于成功的破产隔离与信用评级可大大改善资产支持证券的融资条件,使资产支持证券可凭较高的信用等级以更有利的利率条件融资。
  
  (5)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低风险的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低风险的市场化融资方式。一方面,相比由于现金流不确定而可能导致完全违约风险的单项金融资产,尽管一组金融资产或一个资产集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组合中每一资产现金流的特性,但由于大数定律的作用,整个组合的现金流却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并且其金融风险发生的概率相当小,从而降低了投资对象的非系统性的风险。另一方面,证券化过程中SPV的不破产机制、信用增级、优先与次级证券结构设计等大大降低了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投资者有了“破产隔离”作为保障,极大地减少了因原始权益发生接管、重组等事件而带来的风险。
  
  一个完整的证券化融资过程需要以下主体的参与:原始权益人即融资需求者、特殊目的机构(SPV)即证券化的发行主体、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投资银行即证券承销机构、服务商即资产委托管理者、托管银行、投资者。 其主要的运作环节包括:
  
  (1)选择与确定证券化资产。发起人应首先将自己拥有的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债权资产按其利率、期限和类型等加以清理、估算和审核,组成个同质的资产池。同时,考虑资产的坏账风险损失估算和证券化成本扣除,确立资产证券化的预期目标,保证资产池预期现金收入大于拟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权益。
  
  (2)组建特殊目的机构SPV。SPV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核心,也是这一融资过程的特色所在。作为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的产物,SPV必须以经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其主要角色是充当发行主体,购买发起人需要证券化的资产,以此为支持发行证券。
  
  (3)资产的“真实出售”。发起人将拟证券化的资产分离和重组后,就要把这些资产转移给SPV,以实现资产的风险与发起人的“破产隔离”。所谓“破产隔离”是指原始权益人破产与否与证券化的资产没有一点相关性,也就是,如果原始权益人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出售给SPV用以支持证券化的资产不能列入清算范围之内,原始权益人的债权人对证券化的资产没有追索权,同时,SPV的债权人对原始权益人的其他资产也没有追索权。 因而,这种资产转移在性质上必须构成“真实出售”,即在法律上和会计上都必须达到资产所有权被转移的要求,SPV在交易行为之后获得资产的收益和承担资产损失的风险。
  
  (4)信用增级。为了使资产支持证券能最大限度地吸引投资者,并降低发起人的筹资成本,SPV常常要对资产进行信用增级。信用增级是运用各种有效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确保SPV向证券投资者按时支付投资本息。
  
  (5)信用评级。在资产增级之后,SPV再聘请评级机构对拟发行的ABS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由于上述安排的介入,这种情况下的资产支持证券都能获得较高的信用评级。随后,SPV将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布,并准备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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