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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
时间:2019-05-31 15:05:20 网站:文库114

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

  各市(州)水务(水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区农林水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水利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全面提升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水利工程长久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省人民政府《**省质量发展纲要(2012-2020年)》和水利部《贯彻质量发展纲要 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中央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安全为先的理念,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督,夯实质量管理基础,完善质量管理体制机制,全面提升水利建设质量能力和水平,确保水利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水利支撑。

  二、工作目标

  通过持续强化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全面提升质量水平,到2020年,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水利工程质量合格率、质量检测抽检率达到100%,大型工程综合优良率达到75%以上;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行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健全完善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实现质量监督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利工程质量全程可控,人民群众对水利工程质量特别是民生水利工程质量的满意度明显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技术创新能力明显增强。

  三、提高质量意识

  水利工程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关系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始终把质量放在水利工程建设的首位,进一步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带头重视和加强质量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正确处理质量、进度和投资的关系,进一步强化质量风险意识,延长质量管理、监督链条,确保责任到位、管理到位、监督到位、制度到位,确保事关公共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质量问题解决到位,确保水利工程长期稳定发挥效益。

  四、落实质量责任

  (一)落实从业单位质量主体责任。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运行管理等从业单位是水利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质量检测、工程监测、鉴定评估等单位对检测、监测和鉴定评估结论负责。运行管理单位对工程运行期间的质量成果巩固、维修养护负责。相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超限超载运行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二)落实从业单位领导责任。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运行管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运行管理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或工作失误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落实从业人员责任。勘察设计人员对其签字的设计文件负责。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责任人按照各自职责对实体工程质量和签字确认的质量检验评定结论负责。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按各自职责对监理工作负责,对签字确认的验工计价表和质量验收评定结论负责。质量检测、工程监测、鉴定评估等从业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检测、监测、鉴定评估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结论负责。运行管理人员对工程科学合理调度、安全规范运行负责。建立质量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强化对关键岗位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质量规范操作。造成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从业人员的责任。

  (四)落实质量保修责任。水利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施工质量问题,由原施工、监理单位无条件承担保修责任,所需费用由责任方全额承担。因主体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返工、维修,其保修期从返工、维修工程通过鉴定、验收之日起重新计算。对因工程质量问题给工程运行管理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任方要依法承担质量损害赔偿责任。

  (五)落实运行管理责任。运行管理单位对工程试运行期间的质量状况及通水、蓄水、机组启动等阶段验收、鉴定评估、竣工验收结论负监督责任。工程试运行阶段、移交运行后,因违规违章操作、超期超载超限运行、无序蓄泄水量(升降水位)或巡查检查不到位、维修养护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损坏由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因运行管理制度不完善、责任不落实、操作不规范、调度运行不当或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要追究运行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六)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运行管理等从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签字确认的质量检验评定结论、验收结论负终身责任。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相关人员,如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或未切实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也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严格质量管理

  (一)完善质量管理体制。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保证,监理、检测单位控制,政府、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构建政府监管、法人负责、企业保证、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深化建管体制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并落实建管一体的责任机制。加强对参建单位现场管理机构设置及合同人员到位、履职、出勤情况的监管,严厉惩治出借借用资质、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及擅自变更、减少合同人员等行为,把质量管理的工作重点由单纯重视实体工程质量,转变为既重视实体工程质量,又重视质量行为和质量过程。

  (二)严格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按照国家颁布或国际通用的标准示范文本,规范编制水利工程招标文件,把工程招标工作关注的重心由注重企业资质、业绩转变为更加注重人员、队伍的能力、素质、业绩。适当划大标段,科学安排工期,吸引有实力的企业持续投入骨干力量参与工程建设,严厉打击围标、串标、出借借用资质投标等行为。积极推进电子招投标和无标底招标、合理低价中标,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氛围。大江大河治理、大中型水利枢纽建设、大中型水闸除险加固、水库除险加固、重点水源工程建设、重点输供水工程建设等,要在招标文件、工程建设合同中明确施工质量优良等级要求和奖罚措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将质量目标分解到工程建设的每个阶段、每个环节、每个工序,并与验工计价结合起来,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工程质量全程可控。

  (三)严格项目法人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遵规组建项目法人,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管理和考核。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要在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签订质量监督书。要全面负起建设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依法择优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和人员。要加强合同签订、履约管理,强化对参建单位现场机构设置和合同人员到位、履职、出勤情况的监督管理,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严禁承建单位随意变更、调整、减少合同人员,严格按照不低于合同资质、能力、业绩的条件、标准审核合同人员变更,严格对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质量过程和实体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对甲方采购供应的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质量承担责任。

  (四)严格勘察设计管理。勘察、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勘察、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可靠。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要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注明规格、性能、型号等技术指标。严格执行水利工程标准强制性条文,积极推进水利工程设计标准化,推广应用成熟可靠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要加强工程现场服务,大中型水利工程必须设置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小型水利工程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设计代表。要建立健全施工图纸会审、会签制度,及时解决设计问题,依法遵规进行设计变更。设计单位要按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对工程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明确意见。

  (五)严格施工管理。施工单位要按照合同规定,设置现场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和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管理人员。要强化对施工人员到位、履职、考勤管理,严禁擅离职守,严禁未经项目法人批准或合同变更随意调整、变更、减少合同施工人员,严禁以劳务分包名义转包工程,严厉打击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甚至出让、转卖工程等行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每月驻守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22天,其余时间离开现场须经项目法人、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准。要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施工单位“三检制”,加强对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对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鼓励施工单位开展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积极引导施工技术人员直接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合同施工,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必须符合质量设计要求。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施工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单元(工序)工程未经验收或质量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单元(工序)施工,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设计和验收规范的要求。

  (六)严格监理管理。监理单位要按照合同规定,设置现场监理机构,配备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满足工作需要的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强化监理人员到位、履职、考勤管理,严禁未经批准或合同变更随意调整、变更、减少合同人员。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每月驻守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22天,其余时间离开现场须经项目法人书面批准。主动适应水利监理资质管理部门的改革调整,加强对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到位、履职、出勤情况的监督。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工程合同,对工程施工、设备制造行为、过程与质量实施监理,并对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照监理规范要求,编制监理规划、实施细则、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对水利工程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不得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单元(工序)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规定组织或参加施工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做好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对其监理的水利工程提出明确的质量评价意见。

  (七)严格质量检测管理。严格开展施工自检、监理平行检测,积极推进第三方检测。质量检测单位要取得省级及以上质监部门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才能承担质量检测、检验工作。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质量检测活动,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科学、准确和公正,及时、准确地向委托方提交质量检测报告,对质量检测结果负责。对存在工程安全问题、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者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质量检测单位要及时向委托方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八)严格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管理。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开展质量评定和验收,做好质量检验评定资料管理工作。单元工程、隐蔽工程质量检测、检验数据必须从工程现场采集,必须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检测、检验成果要与现场实际吻合,并经相关人员亲笔签名。严禁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主体工程,严禁以施工单位质量检测结果代替监理、质量检测单位质检结果,严禁以事后监督代替事前、事中监管,严禁以各种名义补办质量检测评定手续,严厉打击编造施工、质检资料等行为,严禁以他人名义代签、事后补签质量检验评定表格、文件等现象。对于闭门造车,编造施工、质检资料的,一经发现要从严从快惩处,并记入不良记录。对于冒名顶替签字、默许他人代签的人员,要同时追究双方的责任。

  (九)严格工程档案管理。项目法人和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档案法规制度,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使项目档案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开展,确保项目档案及时收集、规范整理、安全保管,达到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验收标准。参建单位要及时组织收集、整理技术文件和资料,建立健全档案资料收集、整编工作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要适应信息化、数字化管理要求,加大照片、视频等电子音像资料的收集、整理力度,拓宽档案资料收集渠道,丰富档案资料管理手段。档案保管期限、保密等级要符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要求,并作为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责任追究制的直接证据。

  (十)严格验收管理。单元、分部、单位、隐蔽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工程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阶段,要将实体工程质量、档案资料整编情况作为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没有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出具质量监督报告;没有质量监督单位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不得进行验收。验收委员会应当对工程质量给出明确意见。工程质量未达到要求的,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直至符合工程相关质量验收标准后,方可通过验收。

  (十一)严格运行管理。在工程设计阶段,要明确运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方案。要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规程、调度运行方案和工程设计标准、设计工况、安全鉴定、验收结论实施运行管理。除堤防、护岸等濒河临水工程外,未完工程、未经调试验收的工程原则上不得投入试运行,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不得移交运行。要依法依规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办理土地所有权证书,落实管理和保护责任措施。要深化水利管理体制改革,落实运行管理机构、人员、责任和经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日常巡检养护、定期维修检修和冬春、汛前、汛后、岁修制度,严禁违规违章操作,严禁超期超载超限运行,严禁无序蓄泄水量(升降水位)。要强化岗位培训、值班值守和预案演练,健全预警预报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处置能力和水平。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程运行管理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要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规程,做好水库、水闸注册登记和安全鉴定工作,积极开展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和水库、水闸运行管理督查,强化工程日常巡查管理,不断推进水利工程管理规范化,促进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

  六、严格质量监督管理

  (一)加强政府质量监督。加大政府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力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当地水利工程质量负监管责任,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是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政府质量监督职责,国土、农牧、林业、烟草、农垦等系统和省水投公司实施的跨市州的水利工程,由省水利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中心直接监督;跨县区的水利工程、不跨县区的中型及以上水利工程,由市州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直接监督。大中型水利工程、重点水利工程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小型水利工程实行定期监督与随机监督相结合的现场监督制度。

  (二)加强质量监督考核。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健全完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加强对水利工程从业单位、从业人员质量行为、质量过程及实体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上级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下级监督机构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要将水利工程质量抽查情况纳入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范围,对出现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地区实行一票否决。积极探索水利工程质量工作考核向项目法人延伸,强化对重大水利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直接监督考核。积极推行工程质量分类监管和差别化监管,突出对重点水利工程和民生工程的监管,突出对质量管理薄弱项目的监管,突出对质量行为不规范和社会信用较差的责任主体的监管,切实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创新质量社会化管理。积极推进水利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项目法人可从部门预算、项目建设管理费、招标节余资金、工程质量检测费、基本预备费中筹措、调剂资金,通过公开招标或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原材料、中间产品、重点部位进行检测。积极推进工程竣工验收前强制检测,提高质量管理与工程验收的科学性、权威性。鼓励中小型水利工程积极推广“质量监督员”制度,聘请受益区乡村社干部、社会贤达、群众中的积极分子对工程建设进行第三方旁站监督,及时发现、处理工程质量问题。全面建立水利工程质量公示制度,在项目法人门户网站、工程现场设置明显的标示牌,对项目法人、参建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责任人逐一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建立水利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直报制度,各地各单位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或质量事故,可直接向省水利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和省属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设置质量举报投诉平台,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建立健全质量投诉处理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四)加强质量风险管理。探索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保险制度,逐步完善质量风险管控工作机制。有序开展质量隐患大排查,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切实做到对质量风险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危害。督促项目法人和水利工程从业单位组织制定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好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落实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做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全面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通过“**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公开,不断提升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质量风险预警、突发事件应对和质量信用管理的效能。积极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强化良好行为的表彰、奖励和不良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健全完善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实施质量信用分类监管,加大对质量失信惩戒力度,健全诚信奖惩机制。要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质量行为作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并与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评先选优等工作直接挂钩。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要定期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及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布,并推送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等信用信息平台。推进市场主体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与电子招投标系统链接,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自动检索、自动传输。

  (六)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重大质量违法案件执法联动机制,强化施工现场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质量事故,严厉打击危害工程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质量违法行为。要强化质量责任监督落实,发现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严肃问责项目法人、监理单位掩饰、包庇纵容承建单位的不法行为。建立健全项目稽察、质量巡查、随机抽查、审计调查、质量“飞检”机制,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沟通对接,注重从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质量事故案件线索,深挖细查质量问题背后隐藏的违纪违法问题。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七、夯实质量基础

  (一)完善质量法规标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全面落实《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检验规程》《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等规程标准,认真贯彻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强制性标准。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质量配套法规制度和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切实提高标准的目的性、实用性和协调性。鼓励省内重点水利工程及大中型水库、水闸工程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二)加大质量管理投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理念,加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投入。要积极主动争取同级财政部门的支持,制定解决本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投入的具体措施。要积极筹措资金,从部门预算、项目建设管理费、工程招标节余资金、工程质量检测费中筹措资金,用于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培训、抽样检测等工作。

  (三)加强质量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普及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法律知识,突出精品工程、优质工程和样板工程的宣传报道,加强社会监督,适当曝光不合格和“豆腐渣”工程,发挥正反两方面的引领示范和震慑警示作用,全面提高参建单位、从业人员以及全社会的质量意识、创优意识、责任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营造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行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

  (四)推进质量信息化建设。加快水利工程质量信息网络工程建设,实现水利工程质量全程动态监控、管理。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信息的采集、追踪、分析和处理,提高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提升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质量风险预警、突发事件应对、质量信用管理的效能。

  (五)鼓励质量技术创新和标准化建设。通过科技进步促进工程安全质量,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鼓励有利于保障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研发和推广应用。鼓励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积极创建、注册质量品牌、质量标徽、质量商标,建立从源头到终端的、可追溯、可印证的质量控制保证体系。鼓励项目法人和水利从业单位积极开展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申请质量体系认证,健全完善水利工程质量标准体系。鼓励项目法人和参建单位积极组织质量攻关活动,创新创建水利工程“工法”,申报质量与管理技术专利,对质量攻关成果在全省范围内推广运用,促进全省水利工程质量技术水平进一步提升。

  (六)建立质量激励机制。鼓励项目法人、参建单位积极申报国家优质工程奖和“大禹奖”、“飞天奖”等各类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奖。积极组织开展优质水利工程、精品水利工程评选和水利建设文明工地、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建立水利工程质量奖励制度,对获得优质水利工程、精品水利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参建人员进行奖励,对质量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引导水利行业树立重质量、讲诚信、树品牌的理念。

  八、加强队伍建设

  (一)加强质量监督机构能力建设。加强质量监管队伍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和经费,配置必要的交通设备和检测仪器,使监督机构、专业结构、人员力量适应本地区水利建设需要。继续深入落实水利部、**省人民政府《**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按照省水利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关于组建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站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健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原则上每个县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不少于3人。充分发挥乡(镇)水利站对民生水利工程和小型水利工程的监管作用,实行县乡联合监督。要严格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落实监督责任制,建立一支责权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质量监管队伍。

  (二)加强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能力建设。通过实践锻炼和教育培训,加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批经验丰富、技术过硬的质量工作队伍。严格执行注册土木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管理制度,严禁无证人员签署质量检验、评定、验收文件。积极开展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工作,把质量管理落实到水利建设的各个环节。

  (三)加强一线人员质量教育培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大对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质量监督员的质量教育培训,提高一线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施工、监理单位要利用QC小组、工地夜校、巡回夜校、民工夜校、工作例会等形式,定期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对一线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尤其要做好新入场农民工等非专业人员上岗、转岗前的培训工作,提高一线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和准确应用工程建设标准的技能,推动全行业人员素质得到整体提升。

  九、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把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省质量发展纲要》和《贯彻质量发展纲要 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放在水利建设的重要位置,进一步增强质量责任意识,带头重视和加强质量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正确处理质量、进度和投资的关系,确保责任到位、管理到位、监督到位、制度到位。

  (二)完善配套政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围绕建设质量强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制定本地区水利工程质量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大对质量工作的投入,完善相关产业、环境、科技、人才培养等政策措施。各地、各单位在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方面好的经验、作法,可随时向省水利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落实质量发展的远期规划同解决当前突出的质量问题结合起来,突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有效解决事关公共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质量问题。要联系实际,落实质量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夯实质量基础,保障质量安全,促进质量发展。

  (四)强化检查考核。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落实《质量发展纲要》《**省质量发展纲要》的工作责任制,对纲要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报请当地政府或人社、质量监督部门,对《质量发展纲要》《**省质量发展纲要》实施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省水利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将适时检查考核《**省质量发展纲要》的贯彻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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