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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时间:2019-05-31 15:25:59 网站:文库114

打击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工程领域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专项行动,有效遏制工程领域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市场诚信体系,推进行业企业自律,健全监管长效机制,促进全县工程领域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整治范围

  全县范围内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等在建工程项目。

  (二)检查重点

  对项目建设单位,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是否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2.是否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3.是否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是否设置违反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的规定;4.是否肢解发包;5.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指定分包单位或材料供应厂商;6.工程款、劳务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拨付给施工单位等。

  对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分包)、劳务企业,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是否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2.是否以联营、合作、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转包、挂靠;3.是否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经理及技术、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是否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是否按照工程投标和合同约定到岗,是否随意变更,是否履行管理责任;4.是否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5.工程款、劳务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拨付给分包单位;6.主要设备和材料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购买和采购;7.是否签订阴阳合同。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年10月)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及《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释义的通知》(建市施函〔2014〕163号)要求进行自查。自查发现问题的,立即进行整改,并针对所发现的管理漏洞建立防范制度,健全企业自律长效机制。

  (二)排查督查阶段(201*年11月)

  排查督查工作包括日常排查和专项督查。日常排查按各部门监管职责负责各自监管范围内在建项目的日常排查并建立排查台账,交通项目由县交运局负责,水利项目由县水利局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县住建局负责。专项督查主要检查各相关单位落实专项行动情况,包括方案制定和执行情况、排查台账建立情况、发现问题后的处理情况以及对存在问题项目开展实地督查。日常排查、专项督查情况要及时报县政府相关领导。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问题线索的,要采取整改、立案查处等处理措施并确保整改查处到位。

  (三)总结分析阶段(201*年12月)

  各部门对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具体措施。县住建局负责汇总全县专项行动开展总体情况,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报告并向县政府主要领导专题汇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为确保专项行动工作顺利开展,各工程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专项行动工作组,逐项目认真梳理排查。要建立工作台账,细化工作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全面检查,从严执法。此次专项行动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要按照“全覆盖、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要依法进行调查,按照认定办法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保证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统筹兼顾,务求实效。以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结合日常监管、定期检查加强对项目部人员管理、合同履约、资金使用与管理、材料设备供应等方面的督查检查,将打击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与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招投标管理、资质资格管理、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有机结合,进一步健全检查执法长效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将查处的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

  附件: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相应处罚依据

  附件: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相应处罚依据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施工单位的

  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二、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

  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施工单位或个人有挂靠行为的

  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其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予以处罚。

  四、施工单位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五、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的

  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六、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

  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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