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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党政机关容错纠错实施方案范文
时间:2021-04-18 16:04:33 网站:文库114

乡镇党政机关容错纠错实施方案范文

  一、明确要求

  容错纠错是指对单位或个人在履职担当、推动发展、改革创新和维护稳定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不违反法律和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符合相关情形和条件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处理或免除相关责任不予追究。适用于全乡工作人员,包括借用、聘用和挂职人员。

  容错纠错工作以“三个区分开来”为指导,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二、总体原则

  容错纠错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依纪依法,实事求是;鼓励创新,支持改革;鼓励担当,宽容失误;区别对待,严宽相济;抓早抓小,及时纠正。

  三、适用范围及条件

  (一)单位或个人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容错纠错:

  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要求中,尤其是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工作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因素,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出现失误的;

  在推动工作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决策部署变化,工作跟进中,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出现偏差的;

  在优化政务服务、推进城乡治理、改善社会民生等工作中,因注重提高效率,出现偏差或失误的;

  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积极采取措施消除矛盾隐患,出现偏差或失误的;

  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勇于破除各种障碍性因素和症结,出现偏差或失误的;

  其他符合容错纠错的情形。

  (二)容错纠错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党纪党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

  没有违反中央、省、xx市和我市决策部署精神;

  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或向上级请示报告

  没有为个人、他人或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

  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

  (三)单位或个人被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容错纠错:

  打着改革的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

  借干事创业之名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与民争利的;

  在推进落实政策和工作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为政不为的;

  造成特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

  在同一工作、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或错误的;

  其他不适合容错纠错的情形。

  四、具体程序

  容错纠错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被问责时,认为符合容错纠错情形的,在启动问责程序后 x 个工作日内,由单位党组织或个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提出容错纠错书面申请。

  (二)调查与认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调查核实是否符合容错纠错情形及必备条件,并确定不属于容错纠错排除情形,全面收集证据材料,充分听取被反映单位或个人的解释说明、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容错纠错建议,经调查机关集体研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认定结论。需报同级党委批准的,报同级党委批准后作出认定结论。调查与认定工作一般不超过xx 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三)实施。认定结论作出后 x 个工作日内,调查机关向申请单位党组织或个人反馈。对经认定不属于容错纠错情形的,以适当方式予以答复。对经认定应免除相关责任的,不再对其进行责任追究;对经认定应减轻相关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对其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容错纠错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五、监督管理

  (一)要加强党员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区分偏差和失误的情况,分别采取提醒、函询、诫勉谈话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

  (二)对经认定免除责任不予追究的单位和个人,不影响其年度考核、评优评先,不影响个人提拔使用、职级职称晋升等;对经认定减轻相关责任给予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其影响期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经认定属于容错纠错的干部,组织部门实行专项管理,建立专门档案,加强日常考察和综合研判,予以重点关注。对其中敢想敢干、勇于担当、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及时提拔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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