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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约谈工作办法范文
时间:2021-05-09 18:27:06 网站:文库114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约谈工作办法范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xx省纪检监察机关约谈领导干部办法》、《xx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约谈工作实施细则》、区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约谈,是指各级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就党风廉政建设、效能风暴行动和廉洁自律方面的事项和问题,对有关党员干部,以正式谈话的方式了解情况、核实问题、督促整改、提醒纠错或告诫警示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 约谈工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围绕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着眼于抓早抓小,立足于抓常抓长,注重于源头预防,突出前瞻性,增强针对性,提升实效性,做到约谈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第四条 约谈根据性质和内容分为工作约谈、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从形式上分为个别约谈和集体约谈。

  工作约谈应根据年度工作部署、阶段性工作安排、临时性工作任务、专项工作检查考核等方面,适时组织进行。

  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应针对存在问题,开展随机约谈,及时督促整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强化责任、传导压力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工作约谈:

  (一)重要工作部署需要当面传达的;

  (二)重点工作推进需要进一步靠实责任的;

  (三)重要问题需要当面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建议的;

  (四)重要工作需要督促指导的;

  (五)专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督促落实的;

  (六)上级交办以及领导批示的事项需要督办完成的;

  (七)其它需要面谈的事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提醒注意、整改落实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约谈:

  (一)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市委、市政府、市纪委以及区委、区政府、区纪委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

  (二)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措施不具体,工作一般化的;

  (三)纪律作风、工作效能、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四)审计、民评、专项治理、电子监察和检查考核中发现问题需要督促整改的;

  (五)干部职工和社会舆论有反映,以及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差”或“不满意”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的;

  (六)廉政风险等级较高岗位牵头开展重大工作前,需要对履职有关事项进行明确的;

  (七)其它需要提醒约谈的问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批评教育、改正错误的,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告诫约谈: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及其它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够到位,党内政治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领导班子不团结、有矛盾的;

  (三)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市委十四项规定和区委十项规定精神不够坚决,管辖范围内“四风”问题未有效制止的;

  (四)未严格落实“两个为主”要求,重要线索报告处理不及时的;

  (五)管辖范围内多次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查纠不力、执纪不严的;

  (六)履职缺位、错位、越位造成不良影响,群众意见较大的;

  (七)工作任务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或完成质量不高、效果不好,影响全街工作进展的;

  (八)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个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一般”及以下等次的;

  (九)效能风暴行动年度考核结果较差的;

  (十)其它需要告诫约谈的情形。

  第八条 除第五、六、七条所列情形外,下列时段,需要加强指导、明确任务的,要对相关领导班子或有关领导干部进行适时约谈:

  (一)中央和省市区委对重大工作安排有具体要求时;

  (二)年度中央和省市区委纪委全会后;

  (三)工作岗位调整后;

  (四)开展调研检查时;

  (五)开展“三述”工作和组织考核时;

  (六)其它必要时段。

  第九条 约谈工作一般应按照提出约谈意见(计划)—确定约谈对象和内容—领导审核—通知被约谈人—实施约谈—汇总谈话情况—报告备案—督办整改落实的工作流程进行。

  第十条 约谈的主要内容包括: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了解核实的情况和问题;约谈对象汇报有关情况,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原因;约谈人提出相关建议和整改要求;约谈对象表明态度。

  第十一条 约谈工作按照区委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分级、分层次组织实施。工作约谈和提醒约谈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具体问题适时进行,告诫约谈要按照一事一约谈的要求,及时进行。

  (一)局机关主要负责人负责约谈局机关其他班子成员、各站所、科室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约谈各站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及一般干部。每季度普遍开展一次,也可随时约谈。

  (二)局机关成员负责约谈分管各站所、全局一般干部,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约谈各站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每季度普遍开展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约谈。

  (三)站所及局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抓好管辖范围内的约谈工作,每季度普遍开展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约谈。同时,对管辖范围内的约谈工作要下达指标、建立台账、严格考核。

  (四)局纪检组负责人要切实发挥监督执纪作用,每季度普遍开展一次约谈。

  第十二条 约谈的组织实施

  (一)局机关主要负责人组织进行的约谈,由机关党办具体组织协调,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约谈提纲,按约谈流程组织实施约谈,填写《约谈工作登记表》。

  (二)局机关班子成员进行的约谈 ,由其分管部门的科室负责组织协调。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约谈提纲,按程序组织实施约谈,填写《约谈工作登记表》。

  (三)由纪检组组织实施的工作约谈,由机关党办负责组织协调。根据区纪委、局党组要求以及有关领导的批示,制定具体约谈方案,确定主约谈人,按程序审核后组织实施,并填写《约谈工作登记表》。

  (四)由局纪检组组织实施的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根据上级要求、领导批示或审计、专项治理、监督检查发现以及群众反映、媒体曝光的问题,提出约谈建议,填写《约谈审核表》,按程序审核后在指定的场所进行。

  (五)约谈情况要建立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各办公室要有专人负责台账和档案的管理,及时登记汇总相关记录,每月xx日前填写《约谈工作月统计表》并报送街道纪工委备案。开展约谈和档案管理情况将纳入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等次评定的参照依据。

  第十三条 实施约谈每次不得少于x人。工作约谈和提醒约谈要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告诫约谈要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必要时要有相应的音像资料。涉及个人问题的谈话记录须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约谈人责任

  (一)约谈人应当恪守工作职责,严格按照约谈内容和程序组织实施约谈。

  (二)约谈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约谈对象泄露不应告知的情况;不得包庇、袒护约谈对象;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

  (三)约谈人与约谈对象存在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约谈人要对约谈对象需要整改的有关问题进行跟踪督办,一抓到底。

  第十五条 约谈对象责任

  (一)约谈对象必须遵守组织确定的约谈时间、地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约谈。

  (二)约谈对象必须实事求是地对有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三)约谈对象拒不服从约谈安排或谈话中态度不端正,敷衍应付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问责处理。

  (四)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提出的工作建议和要求以及需要整改、提醒、告诫的问题,必须表明态度,严肃认真地抓好落实,并于约谈后xx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约谈中涉及的个人问题,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约谈对象如实说明情况,证据材料充分,证实反映问题失实或问题属实但已主动纠正的,予以了结。

  (二)约谈对象没有说明情况的,责令其作出进一步说明,并提供证据资料,直至把问题讲清楚;对于隐瞒错误,拒不说明情况的,经查实后依据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三)问题属实,但情节较轻,不需要党纪政纪处分的,指出错误,提出要求,限期整改。

  (四)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程序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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