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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全县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意见模板
时间:2021-04-09 21:17:43 网站:文库114

保障全县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意见模板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筑领域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高发区。近年来,随着我县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企业新扩建工程项目不断开工,特别是城中村改造工程及乡镇范围内新民居等工程项目的大量开发,由于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各项制度落实不到位,致使劳资纠纷日益突出,尤其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呈频发状态,极易引起农民工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保证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事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于推动全县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真落实“三金”、“三制”要求

  (一)落实“三金”:

  手续齐全、已开工的工程按要求足额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手续齐全、新开工工程按要求足额落实农民工工资预储金;

  财政部门按要求落实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

  (二)落实“三制”:

  属地管理负责制;

  主管部门负责制;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制。

  三、坚决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规定

  根据目前我县建筑领域现状,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强化工作措施,扎实做好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工作。

  (一)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对全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摸排,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盲区、不留死角。采取停水、断电等强制措施,督促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分情况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

  (二)对于手续齐全、开工建设的项目,已缴纳但未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按要求足额缴纳;已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要限期足额补交。收缴标准及管理办法依据《xx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执行。

  (三)对于新开工工程,按要求足额落实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的实施,严格按照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xx省总工会《关于印发〈xx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执行。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将预储金一次性全部划转到预储金专用帐户,预储金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的比例按xx%执行;也可以要求其先按不少于合同总价的x%划转,此后按工程施工阶段在施工前分批划转。预储金用完要及时补交,一个月内未补交的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联合其它执法部门给予停工处理,全额补交预储金后方可复工。

  (四)非法工程要全部停工,完善手续并按要求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后方可复工。

  (五)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的基础上,全部实行劳务实名制,规范用工备案、劳动合同和农民工工资监督发放程序。

  (六)实施农民工工资发放申报、公示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和部门责任分工,全县所有建筑用工单位每月将工资发放清单报送相关乡镇和主管部门,同时在工地显要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监督检查。凡两个月未发放农民工工资和未申报的企业,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联合其它执法部门给予停工处理,待工资发放后方可复工。

  四、切实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信访案件的责任主体,乡镇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乡镇为第一责任人;县城规划区内无证违法的建设项目,城管执法局为第一责任人;县城规划区内有证建设项目,住建局为第一责任人;工业企业及新扩建项目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信局为第一责任人;交通、教育、卫生、旅游、水利等领域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问题,各主管部门为第一责任人。人社部门负责对各类用人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按照上级部署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同时行使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做好农民工举报、投诉案件受理及批办工作,对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要及时批转并跟踪督办。劳动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业务专长,积极配合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单位或个人,依法立案查处,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不接受调查询问、不参加协调会议或无理纠缠致使案件无法解决的,以及涉及人数多、拖欠数额大或造成较大影响的案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提前介入,与相关部门组成专案组联合处置,或依法立案查处。同时,对劳动监察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和欠薪逃匿案件,加大依法打击力度。

  五、严格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追究制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预储金制度,加大监管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建筑领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对于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态度不积极,不依法受理或拖延、拒绝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责任追究。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单位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所辖领域内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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