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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办法
时间:2019-05-27 10:49:43 网站:文库114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办法

  一、主要目标

  通过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实现全方位政策保障与扶贫开发长效机制,确保我县农村贫困人口如期脱贫。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应扶尽扶的原则。健全农村低保制度,完善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加强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及时将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将符合扶持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

  坚持定期核查,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精准台帐,制订严格、规范、透明的贫困户脱贫和低保对象退出标准、程序、核查办法,实现应进则进,应退则退。

  坚持资源统筹的原则。统筹各类救助、扶贫资源,将政策兜底保障与扶贫开发政策相结合,形成脱贫攻坚合力,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三、重点任务

  (一)分级建立体系完善的工作机制。

  县级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扶贫、民政、卫生、教育、人社、财政、统计、金融、残联等相关部门参与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政策协调落实、工作整体部署,行动统一组织、资源统筹整合。

  乡镇一级建立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以政务大厅为依托,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受理窗口,制订扶贫、社会救助申请的分办、转办以及社会转介工作流程,负责各类扶持、救助申请的统一受理以及各项帮扶、救助政策的协调落实。

  村(居)一级建立扶贫、社会救助工作监测机制。负责农村低保、扶贫建档立卡对象的定期复查复核,返贫对象的家庭情况监测,各类贫困人员基本信息的采集、上报。

  (二)全面落实社会保障、帮扶政策。

  1、落实农村低保政策。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符合条件的,经个人或监护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患重特大疾病,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实际生活水平处于低保边缘的家庭,应按规定程序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

  2、落实扶贫支持政策。对于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根据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对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相应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积极探索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的脱贫帮扶政策以及救助或扶持办法。

  3、落实医疗救助政策。贫困户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水平按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救助。农村低保对象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4、落实临时救助政策。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将因意外事故、家庭成员重病等原因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救急难”范围,给予临时救助。对遭受特别重大困难,造成基本生活无法维持的农村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可统筹利用临时救助、特困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

  5、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农村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对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且需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缓解其生活和护理困难。

  6、加强慈善救助。建立公开、便捷、高效的慈善救助对接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鼓励和倡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出资成立基金会、设立专项救助基金或以冠名形式对贫困人口和低保对象进行慈善救助,支持慈善机构积极开发和实施实物、劳务、智力、精神与心理等慈善救助形式,帮助困难群众解急难。

  (三)加强两项工作衔接。

  1、加强对象衔接。一是统一对象认定程序。民政、扶贫和残联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对象认定上的衔接。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加强农村居民申请救助家庭的收入、财产核对认定工作,严格履行救助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审批、公示程序,按照规定程序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群众能够获得相应的救助和帮扶;二是完善认定办法。鉴于我县脱贫攻坚力度大,且我县农村低保标准略高于扶贫建档线,农村低保和扶贫建档在认定过程中,应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同时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先于其它地区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三是明确对象范围。扶贫部门要按照扶贫对象认定标准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民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对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贫困人口进行排查摸底,主动发现并及时将新增符合条件的贫困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乡镇人民政府按季对低保对象与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信息核对,形成稳定的工作机制。

  2、加强管理衔接。一是加强动态管理。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调查,按月排查,并建立低保和扶贫建档边缘家庭、困难留守人员以及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家庭困难人员台帐,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并及时上报县民政、扶贫部门。县民政、扶贫部门之间要加强各自管理对象信息的互联互通,对于通过扶贫支持实现稳定脱贫,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要按规定及时退出低保。坚持C类低保对象按季复查复核,B类低保对象每半年进行复查复核,A类对象进行年度复查复核,所有低保对象在当年度的9月份集中进行复查复核;二是实行分类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6〕185号)规定,根据低保家庭人口结构和收入来源变化情况,将农村低保对象分成A、B、C三类,实行分类施保、定期核查,动态管理。对纳入低保范围的A类、B类贫困人口,按不低于其本人获得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分类别增发保障金;三是规范公示程序。严格执行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公示形式和公示时限等。村(居)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公示中要注意保护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的个人隐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分工。民政、扶贫、财政、统计等部门和残联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要在联席会议的架构下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扶贫部门落实扶贫支持政策,主动做好衔接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统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贫困监测;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对象中的残疾人重点帮扶工作;其它涉及社会救助和帮扶职能的单位也应在自身职能范围内和全县统一部署下积极开展社会救助和帮扶工作。

  (二)建立沟通机制。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变化情况以及贫困残疾人相关信息的沟通和交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更新相关数据,确保信息准确完整。为确保信息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各相关单位要明确1-2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信息联通工作。

  (三)提高工作能力。一是加强基层社会救助能力建设,各乡镇要根据社会救助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村(居)一级要建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二是加大业务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能力;三是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工作;四是充分发挥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在落实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

  (四)加大督查力度。县政府将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政策落实以及工作衔接情况进行督查,对各相关单位工作开展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适时通报;各相关单位也应制订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具体的工作措施,做到早计划、早安排、早落实。

  (五)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基层政府便民服务窗口、公园广场、医疗机构、公示栏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宣传活动,坚持正确舆论引向,积极弘扬正能量,着力增强贫困群众脱贫信心,鼓励贫困群众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奋斗实现脱贫致富。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民政局商扶贫办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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