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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日照的管理办法(参考)
时间:2021-03-31 18:30:27 网站:文库114

关于建筑日照的管理办法(参考)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居民权益,规范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省城乡规划条例》《xx市城乡规划条例》《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住宅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法定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

  第三条 日照分析是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采用计算机技术,在日照标准日,分析研究拟建建筑(包括共同构成影响的建筑)日照与其他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己建建筑及场地的关系,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的行为。日照分析计算使用的软件须为住建部鉴定认证通过的软件。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拟建建筑(场地)与周边建筑(场地)之间应进行日照分析。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日照分析报告》,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组成部分。《日照分析报告》结论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步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高度、层数、正负零、外轮廓、套型、窗户等改变时,应当随调整的规划设计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 已建建筑数据来源选取建筑实测图,已批未建建筑、在建建筑数据来源选取建筑施工图,规划拟建建筑数据来源选取规划报批图。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但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时,应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和规划控制指标进行模拟日照计算。遮挡的规划地块和受模拟建筑影响的被遮挡建筑的日照计算结果,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案审核的参考。当规划地块正式实施时,应当重新进行日照分析计算。

  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的审核采取形式审查和抽查复核相结合的方式。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仅对《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主体资格和分析结论进行形式审查。

  第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要求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进行复核。

  (一)公示期间对日照影响存在异议申请听证的;

  (二)出现涉及日照原因的信访、复议、诉讼的;

  (三)其他对日照分析结果存疑的。

  第八条 日照复核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采用与《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单位相同的日照分析软件,对日照分析的结果和结论进行实质性复核,复核结果作为日照分析的最终结果。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对《日照分析报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因提供的日照计算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计算结论错误,产生不良后果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单位应对日照分析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因日照计算结论错误,产生不良后果造成损失的,由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日照复核单位对复核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因复核结论错误,产生不良后果造成损失的,由复核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因城市公共利益和发展建设需要致使现状建筑(场地)达不到日照标准要求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解决受遮挡建筑(场地)日照影响的资料作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许可的补充材料

  第十一条 法定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以外区域的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xx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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